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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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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是一个名词,英文是Administrative agencies,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在中国,有两类行政机构。一类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它们由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称谓上表现为室、科、处、司等。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无论是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都与行政机关不同,通常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投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那么,它们就成为行政主体。[1]
简介
行政机构亦称政府机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是行政权力、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广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泛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总称。狭义上的政府机构,是指依法建立,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职能的那一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政府机构这一概念,包括下列四层涵义:(1)政府机构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2)政府享有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3)各级政府机构都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组成部分;(4)政府机构以担负国家公共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 。[2]
构成
根据同级行政部门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不同的职能配置,可以将行政机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是各级行政部门的核心和首脑机构。其主要职责实对辖区内的重大行政管理问题进行决策,并指挥督导决策的实施,对所辖区域的行政工作进行统一指挥与协调。
办公机构
办公机构是协助行政首长管理本级政府内部综合性事务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任务包括办公室日常性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辅助决策工作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四大类。此外,还存在一些协助行政首长处理专门或特别事务的办公机构,如我国的侨务办、港澳办公室等。
咨询机构
也称智囊团或参谋机构。其基本职能是调查研究、参谋咨询、政策协调、辅助领导机构进行行政决策。
信息机构
信息机构专门负责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传递,为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如统计局、情报部门、档案室等。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这类机构的重要性日趋增加。
职能机构
它在行政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某一个或多个专门行政事务。具有执行性、专业性和局部性的特点。
派出机构
它是一级政府按管辖区域依法授权委派的代表机构。如我国省级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这些机构并非一级政府,而只是派出它的那一级行政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并监督下级行政机构贯彻执行上级行政机构的有关指示、决策的情况,向委派机关报告辖区内行政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事宜。
监督机构
如行政监察机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种行政机构、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执法性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
顾名思义,行政机关就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范围,有不同的见解和说法。一些人认为,行政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政府。理由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表明行政机关只包括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种机关、组织以及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工作部门。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称之为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加在一起,称之为行政组织。也有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划分,只是人为的做法,也是对行政机关不同的称谓而已。其实,三者之间并无明确界限,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都是行政机关。从现行立法来看,第二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宪法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了人民政府为行政机关,但并不能因此推论说其他行政组织就不是行政机关。而此后的大量单行法则规定,行政机关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政府的部门。在某些法律当中,行政机关还被特别用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称呼。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行政机关就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因此,我们在提到行政机关时,如果没有特别所指,既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第一,人民政府。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的组织管理,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包括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旗、市、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它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领导并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任务,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第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适应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置了数量不等的工作部门,作为主管某一方面行政事项的行政机构。
从国务院来看,国务院工作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组成部门,二是直属机构,三是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大体上分为这几类,同时,在业务分工上也大致相同,从而形成不同领域方面上下级部门大体对口的现象。这些上下级部门不仅业务上有类同性,而且依法还有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有的部门还有业务领导关系。
因此,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也可以据此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对下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审查,从而具有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从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来看,有些行政管理事项是属于中央专属管理的事项,例如,对于金融的监管、海关业务的管理、外汇管制、国家税收等。
为了掌管这些行政管理事项,国务院设置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这些部门为了行使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地依法层层设置了由本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虽然设在某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内,但不受该人民政府管辖。
在发生行政复议时,当事人也不能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依法向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当中的某一级机关提交行政申请。第四,行政公署、盟。依照(法律教育网)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实践中,这种派出机关叫做行政公署或者盟。
行政公署、盟受依法设立它的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所属地区的行政事务。经过多年的发展,行政公署、盟越来越实体化,与设区的市的地位和职权相当接近。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它也负有一定的职责,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