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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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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是日本统治台湾期间对官员制服的规范样式,依官等区分为三种。明治32年(1899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以及“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规则”,同年5月1日施行,时任总督为儿玉源太郎。其后历经多次的更动与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显区分出前期与后期;最大特色为“台字章”的使用,此纹章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政府徽章。[1]
服装区分
总督府文官服装在官等区分上,依照日本旧时官员阶级体制,分为高等官与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亲任官、敕任官与奏任官,判任官则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则为官方任用之雇员、佣人等。除了“亲任式”天皇亲自任命之亲任官外,将高等官分为九等。在台湾亲任官只有一人,即为当时的台湾总督。经历多次新增或是废除,大正九年(1920年)时,做了大幅度的变更,主要特征为:将上衣钮扣改为隐藏式,帽章改为台字章,袖章统一为一条黑带子。
官等区分
服制施行机关
台湾总督府、法院、检察局、州厅、台湾总督府所属官署、各学校。
机关职务徽章
当时除了配戴勋章与记章,台湾总督府制定“特别徽章”,给所属职员,表达所在的机关、职务、地位等讯息。
服制规则
- 第一条: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装,除非另有规定外,一切依本规则施行。
- 第二条:服装可做为礼服、常服两种,穿著配件如下:
- 礼服:正帽,上衣,裤子,肩章,剑,剑绪,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裤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条:在台湾时,礼服用作为大礼服与通常礼服;常服则为日常办公勤务时穿著。
- 第四条:夏季服装为炎热暑季时所穿著,并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装穿著时间:
- 若有特殊状况,由当地长官报备台湾总督,认可后方可变更。
- 第五条:夏季时头盔帽限于常服使用。
- 第六条: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应于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条:户外(屋外,工场,机关室,汽车,汽船,仓库)从事测量,调查,检查,税务,作业,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裤用灰色。
- 第八条:长剑应用剑带上的挂钩带吊著,并将剑带系于上衣之下。
- 第九条:剑绪应缠绕系于长剑的剑柄上。
- 第十条:删除
- 第十一条:勋章与记章得配戴于服装上。
- 第十二条:手套为白色,常服时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条:下襟与下袖为白色。
- 第十四条:鞋子为黑色皮革制,夏季服装时则为白色。常服遇雨天时应穿著长靴。旅行或是职务上之必要时,可穿草鞋与脚袢。
大礼服
大礼服除了台湾总督府服制中的礼服以外,同时尚有日本的,为明治时期仿燕尾服样式制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装与帽子的刺绣、饰毛、钮扣、标线、颜色上做区别。
规则适用对象
服制规则通用的其他职务 厅警察医,监狱医,监狱药剂师,铁道医,铁道药剂师,铁道医院主事,递信保健技师,递信保健技手,专卖局医,脑务手,刑务所教师,作业技手,国民学校准训导,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订定服制规则的职务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检察官,法院书记,税关职员,税关监吏补,监狱职员,女监职员,专卖局食盐监视员,米谷检查员,铁道职员,官国币社以下神社币帛供进使,神官神职服。
- 各机关的服制若有其他变更,上呈台湾总督,许准后即可施行。
总督府府报公告
明治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号:天皇许可台湾总督府文官服制,内务大臣侯爵西乡从道签署。台湾总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内所列订,施行日期由台湾总督决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
- 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文官服装规则与服装备注。台湾总督男爵儿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
- 敕令第百四十三号,服制更改:
- 佩剑改分常剑与短剑。
- 外套改分甲种与乙种。
- 服装备注更动:
- 夏季制服可改为灰色麻布或灰色罗纱材质。
- 头盔帽只可在常服时使用,限白色。
- 制服可作为礼服或常服用。
- 常服时肩章与长短剑的使用,由台湾总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