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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律責任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統計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違反統計法律規範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後果。統計法律責任一般可以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

統計行政法律責任

統計行政法律責任主要包括統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兩種形式。

統計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統計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統計法律規範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例如:《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欺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例如:根據《天津市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統計法律責任的其他形式

統計法律責任的其他幾種形式:一是刑事法律責任。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二是其他行政責任。如:通報批評、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的職務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