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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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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诉委员会英语: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简称BOR)是香港的独立法定团体,于1947年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65条成立,负责就税务上诉作出裁决。有关法例规定,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十名副主席及不超过150名的其他成员组成,主席及副主席须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人士,而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现时该委员会主席为王桂埙[1]

职责及程序

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以下简称上诉人)可在下列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发出上诉通知,提出上诉: 他已对任何评税作出有效的反对,但税务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在考虑该项反对时没有与他达成协议,则他可在局长的书面决定送交其本人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该上诉通知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局长的决定书副本一份;及上诉理由陈述书一份。

他根据《税务条例》第82A条被评定补加税后,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起计一个月内提出上诉;该上诉通知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评税通知书副本一份; 上诉理由陈述书一份; 如曾接获局长根据第82A(4)条发出的拟评定补加税通知书,则提交该通知书的副本一份;及上诉人根据第82A(4)条作出的任何书面申述的副本一份。

聆讯小组的组成和职能

聆讯小组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人必须为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就税务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委员会会议所带出的任何事宜,须由出席会议并就该事宜表决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均等,则主持聆讯的成员除其原有的一票外,亦有权投决定票。 聆讯通知书

委员会书记须在接获上诉通知书后,编定聆讯该项上诉的时间,并须给予上诉人及局长14整天的上诉聆讯通知。在聆讯上诉前任何时间,上诉人可藉致予委员会书记的书面通知,将上诉撤回;或上诉人与局长可就上诉人的评税款额达成和解。

出席聆讯

上诉人须亲自或由一名授权代表出席委员会聆讯上诉的会议。委员会如信纳任何上诉人在编定的上诉聆讯日期将会在或正在香港境外,及相当可能不会在该日以后委员会认为合理的一段期间内在香港,则可就该上诉人的书面申请(书记须在聆讯日期最少7天前接获)而在其或其授权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聆讯该宗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考虑上诉人向委员会所呈交的书面陈词。 上诉聆讯均以不公开的形式进行。上诉人须承担证明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乃属过高或不确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聆讯前上诉人应确保已将所有拟在聆讯作供的证人以及用以支持上诉的有关文件。为免聆讯须延期,上诉人应在编定的聆讯日期前不少于14天之前将所有文件送交委员会而将副本送交局长。

进行聆讯时,上诉人通常可选择不宣誓作供或宣誓下作供以支持其上诉。如选择前者,上诉人一般可无须接受盘问;但若选择后者,则须接受局长代表的盘问。上诉人在考虑采纳那一种方法作供时,应谨记证明有关评税过多或不确的举证责任须由其本人承担。委员会通常较重视盘问过程中所验证的证供。

委员会在聆讯上诉后,须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亦可将该个案连同委员会对该个案的意见发回局长处理。凡委员会不减少或不取消该评税额,则可命令上诉人缴付一笔不超过5,000元的款项,作为委员会的讼费。该命令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如法律程序的进行属琐屑无聊、无理取闹或有关程序遭滥用,委员会在行使有关酌情决定权时,该命令会予以重大考虑。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上诉聆讯后,主持会议的主席须发出委员会的裁决,而裁决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委员会的裁决即为最终决定,但上诉人或局长可提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某法律问题呈述案件,以取得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意见。该项申请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日期起计一个月内连同一张770元的支票(支票抬头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送交书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