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相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王廷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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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相 | |
原文名 | Wang Tingxiang |
出生 |
成化十年(1474年) 開封府儀封縣(今河南省儀封鄉) |
逝世 |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 |
國籍 | 中國 |
別名 | 王浚川、浚川先生 |
職業 | 明朝官員、詩人、哲學家 |
知名作品 |
《駁稿集》 《雅述》[1] 《內台集》 |
王廷相,字子衡,號浚川,時人稱王浚川、浚川先生、浚川公,明朝開封府儀封縣(今河南省蘭考縣儀封鄉)人,祖籍潞州(今山西省長治市)。明代中期官員、詩人、儒家氣思想哲學家,官至督察院左都御史。他廉潔奉公、學識淵博、倡習唐詩,被稱為"明代前七子"之一。
人物生平
明憲宗成化十年(1474年)出生在開封府儀封縣(今河南省蘭考縣儀封鄉)。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補邑庠生。
明孝宗弘治八年(1495年)鄉試中舉。
弘治十五年(1502年)中進士及第,被選入翰林院,為庶吉士。
弘治十七年(1504年)任兵部給事中,後遭宦官劉瑾誣陷被貶。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召回都察院,任巡鹽御使巡鹽山東,巡監山東時,嚴懲了多名貪官、惡霸。
正德五年(1510年)巡按陝西,查抄劉瑾奸黨曹雄家產,將莊田分給無地貧民承種。懲治太監寥堂。
正德六年(1511年)巡按山西,上疏提出對"籌策絕人,膽略出眾"的下層人士予以提拔。
正德七年(1512年)巡視陝西各州縣,清查"淹禁獄囚"事,查處司法官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對嫌疑人長期監禁而不判決,或已判決而不執行等貪贓枉法、以權謀私行為。(見葛榮晉《王廷相年譜》)
正德八年(1513年)任督學北畿。
正德十二年(1517年)任四川按察司提學僉事,發布《督學四川條約》。
正德十四年(1519年)山東提學副使,繼續提倡文教。
正德十六年(1521年)任山東省按察司提學副使。
明世宗嘉靖二年(1523年)任湖廣按察使。
嘉靖三年(1524年)春,任山東布政司右布政使。當年夏天,因母親去世丁憂,歸鄉守制。
嘉靖六年(1527年)守孝結束,升任四川巡撫右副都御史。
嘉靖七年(1528年)正月,任兵部右侍郎。十二月,任兵部左侍郎,提議推行"義倉之法"。
嘉靖九年(1530年)任兵部尚書。
嘉靖十二年(1533年)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呈《遵憲綱考察御史疏》,規定御史九項職責並頒行全國,遂使台政改觀,朝野肅然。
嘉靖十三年(1534年)呈《請議南京外守備軍權疏》,遂解除徐鵬舉兵權。
嘉靖十五年(1536年)針對"團營廢墜,兵制侵馳"之弊,呈《修養團營事宜疏》,提出改革措施。
為官舉措
王廷相嫉惡如仇,敢於同權宦鬥爭,針對社會弊端大膽提出改革主張並予以推行。
教育問題上,主張"學者讀書當以經國濟世為務"。為師應"以身作則,正己安人"。治學上重視"由博反約"、"知行並舉",大力推行教育創新。
防務問題上,選賢舉能,修善城池,嚴禁各閘軍索賄,嚴懲太監私占正軍名額。
反腐問題上,上疏罷免財奉承、結黨營私之人,究貪官,查冤獄,改革攢造黃冊之積弊。提出"抑豪"、"稽籍"、"正租"的主張,駁斥腐儒復井田之議。提議改革邊防弊政,嚴禁官府多報,冒領錢糧,推行"義倉之法"。針對上層社會的奢侈之風,提倡"崇位禁奢,相互簡易"。
法律問題上,反對暴政,強調"慎明刑獄","執法秉直不阿"。軍事上提出"予儲軍餉","振刷兵制","寓兵於農"等治兵措施。
民間起義問題上,提出"寬賦稅,輕徭役",改革銀糧收解制度,防止貪官污吏從中盤剝,加重人民負擔。
後世影響
王廷相至理名言
⒈立政本則存乎農。
⒉以身作則,正己安人。
⒊高手過招,點到即止。
⒋技藝千般有,不能樣樣精。
⒌能思之自得者,真;習之純熟者,妙。
⒍講得一事即行一事,行得一事即知一事,所謂真知矣。
⒎君子之學,博於外而尤貴精於內,論諸理而尤貴達於事。
⒏潛心積慮以求精微,隨事體察以驗會通,優遊涵養以致自得。
文學方面
王廷相倡導仿習唐詩,作為"明代前七子"之一,特點是詩句清新、明快。
哲學方面
王廷相集成前人氣本論,對構建氣學思想的起決定作用,吳廷翰曾拜其為師,並對後來的呂坤、王夫之生了很大影響。
門下學生
吳廷翰(號蘇原,曾任山西布政司左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