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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为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北京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推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工作。2018年10月29日,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报告厅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1]、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自然资源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和法官,以及来自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人士,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精神

本次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课题组组长程啸教授主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动产登记处李红艳处长、法制处陈少琼处长分别致辞。李红艳处长肯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的重要性,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填补北京市关于房产、土地登记的空白,《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将「互联网+政务」背景下的新情势纳入进去,同时做好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的登记。陈少琼处长认为,《北京市不动产条例》应当适应《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现状及变化,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法官同志能够对立法项目提出宝贵意见。

程啸教授代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项目组,向与会专家介绍了项目的进展情况。他认为,本次立法项目需要跟随国家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进程发生相应的调整。应当以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立足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解决北京市的实际问题,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导思想。程啸教授还就本次立法项目起草的总体框架和具体问题做了介绍。

经验储备

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要为国家不动产立法作经验储备;要优化营商环境[2],放开步子,将原来在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因为存在争议而未能规定的问题借助地方性法规确认下来。高圣平教授也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最好不要写在条例中,因为其解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会遇到法规审查的困难,而且与条例的主要调整对象不吻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法官认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社会现实,方便群众;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屋,同时考虑现代科技的应用。条例还应注意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应该实地查看问题、不动产登记的性质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材料审查的职责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