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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洛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3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1],为正处级。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规划和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核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六)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及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自然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2]保护工作。

(八)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九)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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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