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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稅法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方田均稅法是中國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徵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主旨是通過丈量田畝,整理地籍,以實現均平稅收負擔,增加財政收入,為後代清丈土地的開端。北宋初期,由於土地買賣兼併已久,地籍紊亂,富者田產日增而田賦並未隨之增加,貧者田產日少而田賦並不隨之減少。據《宋史》載,當時納稅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畝者,只納四畝的稅。

方田均稅法的內容

方田均稅包括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一種清丈土地整理、田賦、地籍的制度。具體辦法是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相當41頃66畝160步為一方。每年9月縣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勢和土質的肥瘠分為5等,依地之等級和各縣原來租稅數額分派定稅。至次年3月丈量完畢,公布於民。均稅,是對清丈完畢的土地重新定稅,做到:

①糾正無租之地,使良田稅重,瘠田稅輕;

②對無生產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等都不徵稅;

③一縣稅收總額不能超過配賦的總額,以求稅負的均衡。

方田均稅法的發展

方田均稅法自宋神宗熙甯五年(即西元1072年)實施以後,在防止豪強地主漏稅,增加國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於損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對。元豐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後來又屢行屢輟,時斷時續,最終於宣和二年(即西元1120年),完全廢除。

方田均稅法改革失敗的根本原因是觸犯了官僚地主的利益。

方田均稅法的意義

方田均稅法的施行消除了隱田逃稅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而且方田均稅法採用梯級納稅,比較科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