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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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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担保是我国国家经贸委推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政府的政策担保为主体,专业化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

担保政策的是与非

在担保政策里,有一家银行对自然人担保条件是这样规定的:

亲戚(除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朋友,生意伙伴……

另一家银行对自然人担保是这样规定的:

可以是父母、子女……

两家银行的规模、性质并没有区别,所处地域、客户群体完全一样,却在担保政策上有天壤之别,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风险偏好呢?

在下结论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为什么要担保?

贷款到期能不能归还,债权人很关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第一还款来源靠不住的话,就只能依靠第二还款来源,也就是抵质押担保等等。

撇开抵质押,单说担保。

担保靠不靠谱,债权人很关心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

这跟关心第一还款来源的重点有很大的相通点。

担保能力,好调查,看他的资产积累、收入水平,侧面印证的话可以通过他的信用报告、银行流水、报表、单据甚至消费水平,都可以证明他有没有还款能力;

担保意愿,这个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也并非无计可施。信贷人员通常通过调查担保人的信用情况来验证,包括有没有拖欠工人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有没有在经济纠纷中当被告、有没有贷款逾期记录,等等。

回头看,担保人的选择,为什么不同的银行的担保政策有那么大的差异。

担保能力方面,亲戚(除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朋友,生意伙伴等等和父母、子女没有可比性,有可比性的只有一项,担-保-意-愿!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的父母子女最不愿意让借款人违约,让借款人的父母子女提供担保,担保意愿不容怀疑,当借款人出现偿债困难时,他的父母子女会齐心协力帮他还债,以度过难关,所以,有的银行担保政策规定,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可以作为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也无力偿还,借款人的违约意愿和担保人的违约意愿叠加后,形成一股共同违约、对抗债权人的力量,比如,担保人为借款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以逃避催贷。于是,有的银行担保政策规定,担保人不可以是借款人的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

由此看来,以上两种担保政策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各有重点。

债权人在贷前既要关心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还很重视担保人对借款人的牵制力,或者叫影响力,担保以后,借款人违约对担保人影响太大,即使担保人无能力代偿,也会想尽一切办法促使借款人还款,这种牵制力有时候比担保能力更有效。

上述第二种担保政策,就是在利用担保人的牵制力。

引申一步,公司类担保人的选择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债权人希望借款人关系相近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牵制力,有的希望与借款人相互独立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还款能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观点,更倾向于担保人的独立性。担保人不独立(如父母子女担保、关系企业担保、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企业担保等),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担保,一损俱损,担保效果好不到哪里去。[1]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