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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受理和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案件的职责。

(三)将承办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关事务的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将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交流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五)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工作,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指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织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承担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合法性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检查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

(六)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2]、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八)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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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