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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法是個專業術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認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該法律調整的對象和範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的是一國對外貿易及投資法律關係的。而在當今世界,各國外貿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越來越大,外貿法地位也日趨重要。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國會手中。該對外貿易管理權是通過制定法律、批准條約、決定徵稅以及掌握開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門則負責外貿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對外貿易管理的機關決不只由商務部負責,它同時還設有其他部門共同負責,主要有美國貿易代表以及一個獨立機構 ——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專門設有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分別受理一審和二審的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最高長官也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 他可以直接介入貿易事務並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採取措施,在是否採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貿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終決定權。

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達1000多頁,其內容涉及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進口救濟與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市場擾亂、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非經濟原因的進口管制;出口促進與管制,包括301條款制度和貿易促進、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組織主要包括日本貿易會議、經產省、大藏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正交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由內閣總理大臣親自擔任,其成員包括經產省、大藏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運輸省等重點省大臣、日本銀行及進出口銀行總裁、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長官等組成。日本的特點是總理親自處理,重要部門聯手共管外貿。

歐盟負責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的主要機構包括歐盟委員會(歐盟的行政機構) 、歐盟理事會(歐盟的執行機構) 、歐盟議會(代表歐盟的公民) 和歐洲法院。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國家的外貿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現在:

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

由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實施;

全國一盤棋,主要部門及其第一把手親自參與對外貿易法的執行;

內容詳細靈活,在管理國內進出口的同時, 強調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和拓展。

對外貿易法的若干前沿問題

(一)透明度原則

1、透明度原則的由來

透明度原則源於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隨着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而逐漸成熟起來的。作為商人,面臨市場的巨大挑戰,就要設法克服市場因政策法律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商人們迫切要求市場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透明,以便公眾能方便地獲得政府管理和服務市場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則早期又稱之謂「陽光原則」或「知曉原則」。

透明度原則的日趨明確,那是在二戰之後,它作為調整戰後貿易制度的基本規範,被引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內容逐漸明確,尤其是該原則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協議之中後尤為突出。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着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數十年以來,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主要條款。

2、透明度原則的主要內容及其對國際貿易的重要影響

根據WTO各主要協議的規定,透明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則。該原則要求成員方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布;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並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

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WTO基本原則中帶有基礎性的一項重要原則,能否切實地履行透明度原則,不僅是衡量中國承諾履行WTO各項制度的法律基礎,而且也是衡量中國遵守WTO各項法律義務的信用基礎,更是我們運用WTO規則發展中國對外貿易事業的重要前提。

3、中國正積極地遵守透明度原則

中國依據WTO 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作出的鄭重承諾將使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中國政府在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

中國對履行WTO透明度原則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諾,表明了中國政府對該原則的重視,也表現了中國全面履行WTO各項法律規定的決心和能力。

(二)對外貿易經營權

西方國家對外貿易法歷來重視對外貿易經營主體問題,把它作為外貿制度的基礎。美國外貿法專家認為,是否允許個人或所有企業從事外貿,這是一國對外貿易法的基石,猶如一國憲法是否保護人權一樣重要。因為對外貿易主體問題直接關係到對外貿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 問題。它涉及對外貿易的幾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關、外匯及稅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說,對外貿易經營權是整個外貿制度開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國的外貿法對此都作出了相當寬鬆的規定,美國、歐盟及日本等西方國家都規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夥企業都能自由獲得對外自由貿易權。

中國在加入WTO時承諾3年內放開外貿經營權。即在加入WTO的3年後,即從2004年12月11日起應對這類企業(包括自然人) 放開外貿經營權。 因此,中國對外貿易法應參照國際慣例,規定除在特定的貿易領域內從事國營貿易的專營權或特許權外,所有在中國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都可以享有外貿經營權。

(三)國營貿易

1、國營貿易是各國外貿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貿法上的國營貿易與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國營企業並非一個概念,和中國目前的國有外貿企業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義。根據世貿組織《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7條和其他有關規定,所謂國營貿易企業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根據國內法律或在事實上享有專營權或特許權的政府企業和非政府企業,其購買和銷售活動影響了國家進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貿組織中判斷國營貿易企業的關鍵是看企業是否在國際貿易中享有專營權或特許權,這與企業的所有制形式並無必然聯繫,其判斷標準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或者半官方的貿易機構,若它們在一個國家的國際貿易中享有專營權或特許權,則都應視為國營貿易企業。

2、國營貿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國營貿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國外貿法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國營貿易通常存在於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關鍵貿易領域。實行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可以確保國家在一些關鍵領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權,從而可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活,因此其在一國貿易中的意義不可低估,國營貿易因而成為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世貿組織各成員在不同領域中都實行着不同程度的國營貿易。目前,世界範圍內國營貿易制度主要集中在農產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礦產品。有些歐洲國家也在煙草和食鹽方面維持着國營貿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兩國各設有一個專營銷售局,而這兩個企業控制着1/3 的世界小麥出口。而在新西蘭,一個牛奶專營國營企業控制着約30 %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見國營貿易在世界貿易中占有的規模和地位確實是十分巨大的。

3、中國外貿法應妥善處理國營貿易問題

中國要按照世貿有關規則有針對性地加強在一些重點貿易領域中的國營貿易制度,使其成為保護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保障。國營貿易的最大優勢在於政府可以對其實施較為直接的控制,進而控制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產品的進出口,這些領域和產品對國民經濟、社會穩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響。只有真正確保國家在這些關鍵領域中享有控制權,中國才能在複雜的國際競爭中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來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保證國民經濟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穩定。因此,國家在某些領域繼續維持國營貿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這是世貿規則允許的例外,中國要充分利用這個例外並將其體現在本國的外貿法中。

(四)自由貿易區

所謂自由貿易區通常是指簽訂有自由貿易協議的國家所組成的經濟貿易集團,在成員國之間廢除關稅和數量限制,使區域內各成員國之間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動,但各成員國仍保持自己對非成員國的貿易壁壘。自由貿易區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徵,一是在成員國內部取消貿易障礙,實現自由貿易,但沒有共同對外關稅;二是通常採取原產地規則。目前,建立自由貿易區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禦經濟衰退的一項重要舉措。

鑑於自由貿易區具有的積極作用,關貿總協定第24條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從而使自由貿易區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並明確允許各成員國或各成員在其領土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實踐證明,自由貿易區對於多邊貿易體系並未構成重大威脅;相反,由於它的目標是區域內的貿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區域實現內部貿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多邊貿易體系具有互補性,也可以推動多邊貿易的發展。因此,自由貿易區和多邊貿易體系可以共存, 事實上世貿組織的很多成員同時也是各自由貿易區的成員。

目前除亞洲的中國、日本、韓國以外,世界上幾乎各主要貿易國均已參加自由貿易區,有的還是多個自由貿易區的成員。

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參加任何自由貿易區,這對於本國的外貿發展並非好事。中國游離於自由貿易區之外,一方面使中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一方面由於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內國家實行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外貿易夥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貿易壁壘,因而其貿易轉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徵日益明顯,致使中國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視性影響。同時,自由貿易區是世貿組織明文允許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積極利用就沒有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來為本國謀取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中國都應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推動本國外貿的進一步發展,並發揮中國在自由貿易區內的積極作用。中國政府一貫支持並積極參與東盟十國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活動,與東亞的韓國、日本等國就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進行了持久的探討,這些都說明,中國在修改外貿法時有必要增加規定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積極建立和完善外貿促進機制的有關內容。

(五) 貿易壁壘調查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擴大自由貿易,消除各國間的各種貿易壁壘,其重點已經從關稅壁壘轉移到了各種各樣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所謂貿易壁壘是泛指一國採取、實施或者支持的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立法、政策、行政決定、做法等各種措施,其範圍極廣,以對貿易造成扭曲效果為判斷標準。

貿易壁壘的種類數量大、花樣多,而且層出不窮,例如關稅壁壘、關稅稅則分類、配額、進出口許可、政府採購、自願出口限制、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等等,而「兩反一保」的濫用也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同時,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貿易壁壘也在國際上愈演愈烈:前者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人類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詐行為等目的,通過繁雜和苛刻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來限制貿易,而後者是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口號,通過頒布複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和繁瑣的檢驗認證而設立的貿易障礙。例如,1997年歐美國家通過提高技術性條件要求實際上禁止了從中國進口禽肉,而2002年初歐盟又以中國產的蜂蜜含有氯黴素等抗生素超標為由中止了從中國進口蜂蜜,中國的這些傳統優勢產品因此喪失了這些市場。

貿易壁壘的實質是限制進口,但它們具有技術性強、隱蔽性好、涉及面廣、效果明顯的特點,而且往往具有正當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難度很大,但這些貿易壁壘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卻是不爭的事實。為了遏制這些貿易壁壘,世貿組織達成了一系列的協議,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動植物和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等,但其規制的範圍和力度還遠不足以形成國際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原外經貿部(即商務部) 於2002年頒發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從而有了自己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這一規則還只是部門規章,未來應該將其上升為法律。在中國《對外貿易法》的修改中,應對政府實施對外貿易進行調查的範圍及其具體程序作出規定,以便有更強的法律基礎來保證本國產品和企業免受國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 貿易救濟措施

1、反傾銷

在國際貿易中,傾銷是指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並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在這種情況發生時,進口國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來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我們稱之為反傾銷措施。可以採取的反傾銷救濟措施是徵收反傾銷稅或者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儘管反傾銷的理論基礎早已為人詬病,但反傾銷現在更多的是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而得到廣泛的使用。由於反傾銷簡便實用、效果明顯,因此也是三種貿易救濟措施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中國二十多年來一直是反傾銷的第一受害國。

據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至今中國產品已經遭遇到了500餘起反傾銷案,被調查的產品有4000 多種。在這些反傾銷調查案中,由於以往中國企業經常採取不應訴的做法,加之中國在這方面人才缺乏、企業不重視、政府組織不力等因素,中國企業能爭取到較好裁決結果的僅占到三成,絕大部分被課以高關稅,損失比較嚴重。而對中國使用反傾銷措施的主要國家是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及部分拉美國家等。例如,墨西哥從1994 年11月起對從中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徵收反傾銷稅,稅率最高可達533%。20世紀90年代初,歐盟對中國出口彩電徵收的高達44.6% 的反傾銷稅使中國產品幾乎退出歐洲市場,而美國現在正在醞釀對中國彩電採取反傾銷措施。在1994年,美國對中國大蒜裁定了高達376%的反傾銷稅,也迫使中國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國市場。更為嚴重的是,反傾銷案件往往產生連鎖反應。1993年墨西哥對中國十大類4000多種商品進行反傾銷後,巴西、阿根廷、秘魯等國紛紛對中國這些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據估計,中國企業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100億美元以上,而喪失的市場份額和其他間接損失則難以計算,國外對中國產品頻繁採取的反傾銷措施已經成為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一個巨大貿易障礙。

2、反補貼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 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某些貿易活動中的補貼也是一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當進口產品存在補貼,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進口國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採取徵收反補貼稅、要求出口國政府停止補貼或要求出口商提供價格承諾。

中國產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補貼調查,因為中國產品一般是反傾銷措施的目標,而目前中國也尚未對其他國家產品實施反補貼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進口國對某些產品在公平競爭情況下因進口數量猛增而採取的緊急限制措施。當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並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國可以採取保障措施來緩解這種嚴重損害或威脅。具體措施有提高關稅、採取配額制等。保障措施是關貿總協定最重要的條款之一,該條款就像一個「安全閥」,使得締約方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背離總協定一般規則,即通過免除該締約方所承諾的義務,達到保護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目的。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間,美國就發起了9起保障措施調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宣布對10類進口鋼鐵產品實施保障措施,加征關稅最高達30% ,涉及國家包括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巴西等,最終成為一場涉及各大主要貿易國的貿易風波。

為了保護本國產品免遭國外採取的救濟措施打擊,中國參照各國的成功經驗加強了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設,先後啟動了汽車、鋼鐵、化肥等易受衝擊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以便於防患於未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