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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體遺傳學的複製體是指參與DNA複製的蛋白質複合物,其中至少含有DNA聚合酶及引發體(primosome,引發酶與其他分子的複合物),SSB,解旋體等,複製體位於每個複製叉處進行細菌染色體DNA複製的聚合反應。另外也有商標法以及美學概念。

遺傳學

在DNA合成的生長點即複製叉上,分布着各種各樣的與複製有關的酶和蛋白質因子,他們構成的複合物稱為複製體。

美術品

複製目的 以美術品原作為依據,進行科學的復原製作。它是一項綜合性的科學技術工作。複製目的是:①保護那些具有高度藝術價值或歷史價值、經常利用又易損壞的真跡珍品,用足以亂真的複製品代替真跡展出或使用,使真跡得到妥善保藏。

②萬一原作損毀,複製品也可成為足資參考的珍貴資料。

複製的原則必須忠於原作,不同於仿製和造假。仿製主要是模仿原作的藝術風貌和表現技法,不拘泥於筆筆如真,在尺幅、材料、形制等方面也無嚴格要求;造假則可以脫離原作,隨意更改,甚至完全憑空捏造。複製則一定要以原物為依據,不能主觀臆造。其形制、尺寸、內容、線條、紋飾、色彩、風格、特徵,甚至殘損污痕,都要忠於原件,不得隨意增減變動;材料和工藝也要儘量與原件相同,若選擇代用材料,需保證質感相同,採取新的製作技術,應確保質量和真實感;為避免真假混雜,複製品製成後,應註明複製品標誌;高水平的複製品,還應傳達出原作神韻。中國具有源遠流長的藝術傳統,美術複製的歷史也很悠久。許多珍貴的書畫珍跡,最初出於保護、欣賞、傳播的需要,出現了不少臨摹本。如唐代用雙鈎填墨摹下的東晉王羲之《蘭亭序》墨跡,宋代臨摹的東晉顧愷之《洛神賦圖》和唐代張萱《虢國夫人遊春圖》等,都是精美複製品。至明清時代,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模仿、造假盛行,其間有不少忠於原作的摹本,雖非完全意義的複製品,但亦具有複製的性質。至20世紀,文物、博物、考古事業逐漸發展,複製才正式成為一門獨立的科技項目。[1]

複製方法 由於美術作品種類繁多,複製方法也各不相同,就書畫、青銅作品這些主要門類而言,每類都有多種方法。

書畫類複製方法有:①人工臨摹法,即對照原作或照片進行人工勾稿描摹,工筆、重彩畫多用此法。②照相複製法,拍攝原作的原大底版,洗印在塗有感光材料的紙或絹上,再適當進行人工加工,適用於水墨畫和書法。③珂羅版法,即用較精微的珂羅版進行照相複製,適用於筆觸變化多、墨色層次豐富的書畫,但尺寸與原作不一。④木版水印法,即對照原作人工勾稿,板刻制,幾十次彩色套印,能達到逼真程度,多用於珍貴的工筆重彩作品。青銅作品複製主要方法有:①傳統的石膏模具澆鑄法,即以原器為模,用石膏制范,原材料熔煉澆鑄毛坯,再進行清理、拋磨、腐蝕、雕飾、着色、作舊等加工。②新的硅橡膠模具澆鑄法,即用硅橡膠製作模具,以新的合成代用品灌制,做成的複製品花紋細緻,造型精確。其他美術複製品,如雕塑、陶瓷、玉石工藝等,大多採用傳統的方法。美術複製作為一種特殊的工藝技術,不僅需要高超的技藝、豐富的工作經驗,而且應具備相應的歷史知識和藝術修養,這樣才能製作出形神兼備的複製品。[2]

商標法

複製,著作權法術語,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掃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複製:也稱拷貝,指將文件從一處拷貝一份完全一樣的到另一處,而原來的一份依然保留。複製的近義詞是粘貼。

「再產生的」的含義--是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reproduction」翻譯而來。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禁止註冊的商標只要是從馳名商標複製而來,如果容易導致混淆,就將被禁止註冊。複製只要證明兩者之間相同即可,並未要求證明被禁止商標是從馳名商標抄襲而來,從而減輕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舉證責任,有利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當注意的是,不論是英文的「reproduction」,還是中文的「複製」都與另一對單詞「copy」和「抄襲」有所不同。「reproduction」和「複製」可以僅僅就兩商標進行對比即可做出結論,儘管被禁止註冊的商標可能還有其他來源。而抄襲則通常需證明被禁止註冊的商標是從馳名商標抄襲而來,而沒有其他渠道可以抄襲,則被禁止註冊的商標就易於舉證證明其商標是從其他渠道抄襲而來,並未抄襲馳名商標,從而可以規避抄襲指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