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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1]

其保護的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

簡介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

該公約最初的成員國為11個,而今天,截止到2017年5月14日,隨着阿富汗的正式加入,從而使該公約締約方總數已經達到177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在我國加入該公約前後,我國還先後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諸如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法律,使之與其相配套。

《巴黎公約》自1883年簽定以來,已做過多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2]。共30條,分為3組,第1-12條為實質性條款,第13-17條為行政性條款,第18-30條是關於成員國的加入、批准、退出及接納新成員國等內容,稱為「最後條款」。

職能

由於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別,巴黎公約沒能制定統一的工業產權法,而是以各成員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因此它沒有排除專利權效力的地域性。公約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內立法的同時,規定了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以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使之與公約的規定相一致。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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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