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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中文名: 地区 外文名: prefecture 区划类型: 地级行政区 上 级: 省级行政区 下 级: 县级行政区 数 量: 7个 管理机构: 地区行政公署 行政长官: 行署专员 |
地区( area ),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至此,大部分地区被撤销。
截至2020年,地区的数量仅剩7个,仅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2%,而地级市的数目则达到了293个,占地级行政区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现存的地区只存在于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历史沿革
地区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汉晋时期的“郡”,唐宋时期的“州”,明清时期的“府”,它是一种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汉晋隋时期称州)所直领。
民国初期,沿袭省制,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
1925年,设省辖市(即地级市),地位与道相同。
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即县级市),地位与县相同。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此时的二级行政区主要为省辖市和专区。省辖市的区域内,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其组成主要为市辖区;专区的区域内,以农业人口为主,其主要组成为县级市、县,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专区被撤销,将专区领导的县市改由省辖市领导。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
1980年,部分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3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具体名单
注:塔城地区和阿勒泰地区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撤销名单
数据资料
补充说明
法律地位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演变方式
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并和撤地设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现仅存地区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2%。
地市合并,撤销“地区”,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这种情况通常是“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同驻一个城市。[1]
撤地设市,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通常以原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地级市的行政区域。通俗来说就是将“地区”直接改制为“地级市”。
参考来源
- ↑ 地市合并是什么意思? ,四川网络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