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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公会教义是最基本的四大纲要,即1920年普世圣公宗兰柏会议所定的兰柏四规。《迦克敦信经》被视为基督论正统教义的信仰告白。尼西亚信经为圣而公教会信仰诠释,教义中包含了许多有哲理的话语。。

作为罗马帝国的延续者,拜占庭帝国[1]承袭了罗马帝国的领土遗产。它跟巴尔干与小亚西亚的战略之要冲,拖地中海与黑海交通之枢纽,连接两洋三洲五海之地,在世界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乃列强逐鹿兵家必争之地[2]

兰柏四规

圣公会信仰最基本的四大纲要,即1920年普世圣公宗兰柏会议所定的兰柏四规。

1、承认新旧约圣经包含一切得救必须之道理。

2、承认《使徒信经》为信仰的标准,《尼西亚信经》为信仰的诠释。

3、承认在圣福音书中,耶稣基督亲自设立的二圣礼——圣洗礼和圣餐礼。

4、承认具有历史性的使徒传承的主教制教会。

经书

迦克敦信经

迦克敦信经》被视为基督论正统教义的信仰告白。

迦克墩信经》是于西元451年召开的第四次教会议会中制定的。当时有不同的基督论产生,造成了东方教会的混乱,其中尤以涅斯多留(Nestorians)及犹提干(Eutyches,380~456)为最主要的困惑;前者宣称基督具有神人二性并双重位格,乃是为了要保持基督人性的完整。后者则站在相对的地位,宣称基督只有一个位格,但也只有一个神性,因为他的人性已被神性盖过,就如同一滴醋落入在大海里而消逝一般。而涅氏已在431年召开的以弗所议会中被定为异端,故犹提干则成为迦克墩议会最主要的背景。

此议会的召集人是罗马皇帝马仙(Marcian,396~457),参加的有来自东方教会的主教500人及教皇代表数位。起初大家一致通过接纳尼西亚信经,利欧的〈大卷〉及区利罗写给涅氏的信件,为基督论的正统,并无意重新制定信经。但是马仙及政府的代表认为若不重新清楚的诠释基督论,则不足以解决教会的纷争,极力要求重定信仰告白,于是议会决定制定迦克墩信经。

此信经的重点有二:一则它极力维护基督单一位格的完整,二则它全然强调基督神人二性的分别。基督从神性而言与父神同质,但就他的人性而言,他与人类同质,而此二性是「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的,并且此二性是存在于一位格之内。因此,犹提乾派被定为异端。

〈迦克墩信经〉并未解释基督神人二性的奇特性,但是它制定了一正统的模范,并显出救恩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基督是神也是人:因此,此信经成为基督论正统的准则。

开篇部分

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教人宣认同一位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

按神性说,他与父同体,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

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先,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挽近时日,为求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女马利亚所生;

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

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性格,一个实质之内,而并非分离成为两个位格,却是同一位子,独生的,道上帝,主耶稣基督;

正如众先知论到他自始所宣讲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诸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亚他那修信经引

信条精选

据说此信经是亚他那修在第四世纪,根据以前的信经及奥古斯丁的三位一体论写成的,最早曾在第五世纪的拉丁教会中出现过,而完整的形式则要到第九世纪,那时大家都认为它是亚他那修的作品,所以它极县权威性。但在第十七世纪时,罗马天主教的学者Voss宣称此信经并非出于亚他那修之手,他提出亚他那修必以希腊文著作,但此信经却流传于拉丁教会中,可见原作必是以拉丁文写成,决非出于亚氏,而且文中并未使用亚氏最为强调的「本体相同」(Homoousia)一词。 从此无人确知此信经之作者。

亚他那修信经是第一个陈述三位一体教义的信经,也是最好的一个。它的文词简洁,清晰,是西方三大信仰正统告白之一,且为路德及改革宗所肯定,但如今只流传于天主教及英国国教圣公会之中。

此信经是以诗体写成,共有四十句教条,可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以三位一体为主题,是依据奥古斯丁的神学写成;第二部份则强调基督的神人二性,道成肉身及救赎。

亚他那修信经在当时教会中最主要的功能有三:

1.在公共崇拜中使用。

2.作为教会教导的指引及基准。

3.其清楚的教义可用于抵制撒伯流、阿波林、亚利乌及犹提干等异端。

开篇部分

1.凡人欲得救,首先当持守大公教会信仰。

2.此信仰,凡守之不全不正者,必永远沉沦。

3.大公教会信仰即!我等敬拜一体三位,而三位一体之神,

4.其位不紊,其体不分。

5.父一位,子一位,圣灵亦一位。

6.然而父子圣灵同一神性,同一荣耀,亦同一永恒之尊严。

7.父如何,子如何,圣灵亦如何。

8.父不受造,子不受造,圣灵亦不受造。

9.父无限,子无限,圣灵亦无限。

10.父永恒,子永恒,圣灵亦永恒。

11.非三永恒者,乃一永恒者。

12.亦非三不受造者,非三无限者,乃一不受造者,一无限者。

13.如是,父全能,子全能,圣灵亦全能。

14.然而,非三全能者,乃一全能者。

15.如是,父是神,子是神,圣灵亦是神。

16.然而,非三神,乃一神。

17.如是,父是主,子是主,圣灵亦是主。

18.然而,非三主,乃一主。

19.依基督真道,我等不得不认三位均为神,均为主。

20.依大公教,我等亦不得谓神有三,亦不得谓主有三。

21.父非由谁作成:既非受造,亦非受生。

22.子独由于父:非作成,亦非受造;而为受生。

23.圣灵由于父与子:既非作成,亦非受造,亦非受生;而为发出。

24.如是,有一父,非三父,有一子,非三子,有一圣灵,非三圣灵。

25.且此三位无分先后,无别尊卑。

26.三位乃均永恒,而同等。

27.由是如前所言,我等当敬拜一体三位,而三位一体之神。

28.所以凡欲得救者,必如是而思三位一体之神。

29.再者,为求得永恒救赎,彼亦必笃信我等之主耶稣基督成为人身。

30.依真正信仰,我等信认神之子我等之主耶稣基督,为神,又为人。

31.其为神,与圣父同体,受生于诸世界之先;其为人,与其母同体,诞生于此世界。

32.全神,亦全人,具有理性之灵,血肉之身。

33.依其为神,与父同等,依其为人,少逊于父。

34.彼虽为神,亦为人,然非为二,乃为一基督。

35.彼为一,非由于变神为血肉,乃由于使其人性进入于神。

36.合为一;非由二性相混,乃由位格为一。

37.如灵与身成为一人,神与人成为一基督。

38.彼为救我等而受难,降至阴间,第三日从死复活。

39.升天,坐于全能神父之右。

40.将来必从彼处降临,审判活人死人。

41.彼降临时,万人必具身体复活;

42.并供认所行之事。

43.行善者必入永生,作恶者必入永火。

44.此乃大公教会信仰,人除非笃实相信,必不能得救。 

尼西亚信经引

西亚信经为圣而公教会信仰诠释

尼西亚信经是在西元325年第一次召开的教会议会中制定的。当时亚利乌(Arius,256~336)及其理论在教会中造成分裂,他主张圣子为圣父所造,因此与圣父不同本质。此说被亚历山大的主教定为异端,但后来却因他的口才与政治长才,得蒙亚城之外地区的支持,而造成两派的对立。罗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深恐教会会因此分裂,于是在325年尼西亚这个地方召开会议,深盼在神学观点上取得共识。议会共有318位主教参加,除了少数几位来自西方教会之外,其余皆是说希腊语的东方教会代表,而这其中又分为安提阿的亚利乌派,亚历山大的正统派及由历史家优西比乌(Eusebius.260~340)所领导的中间派。当亚利乌派的代表优西比乌(非历史家)提出其信仰论点时,立即受到强烈的否定,且被定为异端;于是在皇帝的特使侯休斯)Hosiusof Cordova)的领导之下,完成了尼西亚信经,并经所有主教的签名表示接纳。此信经被送到帝国各处,是第一个具有权威又普遍的信仰告白。

尼西亚信经很明显的是反对亚利乌的神学:子是「从真神而来的真神」,虽是生出的,却是「从父而来」,而「非受造」;而且子是「从父的本体而来」,并且「与父本体相同」,都是针对亚利乌派错误而提出的。

此信经与今日教会使用的尼西亚信经并不完全相同,后者较前者为长,且不包含一些尼西亚信经中重要的用语。为何有此演变,则无人知晓了!

开篇部分

1.我信独一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和有形无形万物的主。

2.我信独一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在万世以前为父所生,从上帝所出的上帝,从光所出的光,从真上帝所出的真上帝,是生、非造,与圣父同体,万物都是藉着他造的;

3.为要拯救我们世人,从天降临,因圣灵的大能为童女马利亚所生,成为世人。

4.在本丢彼拉多手下,为我们钉在十字架上,被害,受死,埋葬;

5.应验了圣经的话,第三天复活;

6.升天,坐在父的右边;

7.将来必架威荣再临,审判活人、死人;他的国度永无穷尽;

8.我信圣灵是主,是赐生命者,从圣父、圣子出来,与父子同受敬拜,同享尊荣,往日藉着众先知传话.

9.我信使徒所传的惟一圣而公之教会;

10.我们承认为赦罪设立的独一洗礼;

11.我们盼望死人的复活;

12.并来世的永生。 阿们。

 

使徒信经

使徒信经为圣而公教会信仰标准

使徒信经》是最简短且在今日教会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篇,全篇共十二条。据说在五旬节后,十二使徒分散往各地传道,为确保真理的合一,临行前制定了此信经,由各使徒每人提供一句,所以共有十二句。此说已不可考,但大部份人认为是后人根据使徒所传之道而写成的,故你《使徒信经》。最早曾在爱任纽(Irenaeus)二世纪的著作中发现,但今日所呈现之形式是大约于七世纪间形成的。

此信经乃是根据教会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早期教会中,信徒受洗加入教会之前所需要的基本真理教导,即以此信经为准则;一般教会的教导也以此为根基,而教会信仰之纯正与否也以是否符合信经的教导为考核。在早期教会受逼迫时,信徒皆秘密地信守此信经,直至逼迫结束。而何时成为公共崇拜的一部份则不可考。也有人认为信经具有辩证的性质:撒伯流派(Sabellianism)宣称圣父、子、圣灵是独一神之三种显示;马吉安(Marcion,100~165)否定基督道成肉身及复活;诺斯底派(Gnosticism)不承认基督有身体;多纳徒派(Donatism)不接纳大公教会;使徒信经清楚指出以上各派之错误。

此信经可分为三段:第一段宣认父神为创造之主;第二段宣认基督为神也为人,并承认其救赎之工;第三段宣认圣灵、大公教会及信徒成圣之生活。使徒信经不是抽象偏重逻辑的陈述,而是真实的信仰告白,历代教父皆尊崇此经,且至今仍为各宗派所接纳,成为众教会彼此相通的基础。

开篇部分

1.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

2.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

3.因着圣灵感孕,从童贞女马利亚所生;

4.在本丢披拉多手下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

5.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里复活;

6.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

7.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

8.我信圣灵;

9.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

10.我信罪得赦免;

11.我信身体复活;

12.我信永生。阿们!

 

39条信纲

圣公会三十九条信纲

第一条 论信三位一体神

只有一真活神,是无始无终,无形无像,无情无欲的,具无穷权能,智慧,良善,为有形无形万物的创造者保存者。在这独一神里面有同体,同权,同永恒的三位,即圣父,圣子,圣灵。

第二条 论道或神子真成为人

圣子即圣父之道,自永恒由圣父所生,为永恒之神,与圣父同体,在蒙恩的童贞女腹中取了人性,有他所具之体:因此,有二种纯全之性,即神性人性,联为一体,永不分离,是一基督,真神亦真人;他实在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使他的父向我们和好,并作牺牲,不仅赎人原罪,而且赎人本罪。

第三条 论基督下到阴间

基督既为我们死了,葬了,我们也当信他下到阴间。

第四条 论基督复活

基督确系死而复活,复取其身体,包括骨肉及为完整人性所必具的一切;他具备此人性升天,坐在那里,俟至末日复临,审判世人。

第五条 论圣灵

圣灵自圣父圣子而出,与圣父圣子同体,同权,同荣,亦即永恒之神。

第六条 论圣经足以使人得救

圣经包含得救的要道,所以凡未载于圣经,或未为圣经所证明之道,即不必信为或视为得救的要道。

所谓圣经,即是我们承认为新旧约内的正典诸书,其权威,教会从未置疑。

兹将旧约正典书目胪列于后: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一书,以斯拉二书,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四大先知书,和十二小先知书。

此外还有别的书,教会用作生活楷模和教训而诵读,但不用它们去建立教理。它们乃是:以斯拉三书,以斯拉四书,多比传,犹滴传,以斯帖补编,智慧书,便西拉智训,巴录书,三童歌,苏撒拿传,比勒与大龙,玛拿西祷言,玛喀比传上卷,玛喀比传下卷。

至于新约诸书,一如大家所接受的,我们也接受,并认它们为正典。

第七条 论旧约

旧约与新约并不冲突,因二约皆言兼为神为人,在神人间作惟一中保的基督,将永生赐给人类。因是那说旧约时代父老只盼望暂时的应许,乃是不可听信的。神藉摩西所晓谕的律法,其有关乎仪礼的,基督徒虽无义务遵守,而其中的政训也不必为任何政府所接受,然其有关道德的诫条,任何基督徒都当顺从。

第八条 论三信经

尼西亚信经,亚他那修信经,和通称的使徒信经,我们都当信奉,因为它们可以由圣经最确实的证据所征实。

第九条 论原罪

原罪并不是效法亚当所犯的罪(如伯拉纠派所妄言的),而是人人本性的败坏,为亚当后裔生来便有的;因此人远离原义,本性倾向恶,私欲常与圣灵交战,所以凡生在世上之人的原罪都是神所恼怒,理当受罚的。这本性的传染病也还存留在重生者里面,因此肉体的情欲,在希腊文称为弗罗内马撒尔珂斯(有翻作自逞智慧的,有翻作随从血气的,有翻作纵情恣欲的,有翻作体贴肉体的),不顺服神的律法。凡信主受洗的,虽不被定罪,然使徒保罗说,邪情私欲都是属乎罪恶的。

第十条 论自由意志

亚当堕落以后,人的处境,势不能藉自己的力量,和善工回心转意,信奉神,祈求神。若非神藉基督所赐之恩,先临到我们,使我们有一善念,并与我们同工,我们便无能力行神所悦纳的善。

第十一条 论称义

我们在神面前得称为义,只因信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功德,而非因我们自己的善行,或功劳。因此只因信称义乃是极其有益,最足安慰人心的教理,这在讲道集中“称义讲辞”中较为详细阐明了。

第十二条 论善功

我们称义之后,因信仰而生的善功,虽不能除去我们的罪恶,也不堪受神严格的检察,然因基督之故,得以蒙神悦纳,且必从真诚活泼的信仰产生出来;我们观善功即知其信仰之活泼,正如观好果而知好树。

第十三条 论称义前的善功

人未受基督恩典,未蒙圣灵感化,所成就的善功,既不是因信耶稣基督成就的,就不能得神的喜悦,也不能使人配接受恩典,或(如经院著作家所说)配得相当的恩典;反而它们既不是照着神的旨意和命令成就的,未免仍是属于罪恶的。

第十四条 论分外功德

人若自夸说,在神所命之外有分外功德,便未有不是狂妄不敬的,因人以此自称,不但尽了本分去事奉神,而且为着他超过了本分所要求的;殊不知基督明明地说,你们做完了一切所吩咐你们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

第十五条 论惟独基督无罪

基督真取了人性,凡事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他的身灵都是没有罪的。他来到世间,仿佛无疵的羔羊,一次献上己身为祭,除去世人的罪,而(如圣约翰所说)他自己并没有罪。但我们虽然受了洗,在基督里重生了,仍是多有罪过的;我们若说没有罪,就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里头了。

第十六条 论领洗后所犯的罪

那在领洗后故意犯的死罪,并不都是那得罪圣灵和不可赦免的罪。因此凡领洗后陷在罪里的,仍准其悔改。我们受了圣灵后,可能辜负神恩,陷在罪里,但因神恩仍可改过迁善。所以,如有人说,人领洗后今世决不能再犯罪,或说,人犯罪后,虽诚心悔改,也不能得赦免,这些话都应受谴责。

第十七条 论预定和拣选

预定得生是神的永恒目的,按此目的他在创世以前用他隐秘和恒常的意志规定要救那些由他在基督里从人类中所拣选出来的人,脱离咒诅刑罚,并藉基督引导他们得永远的拯救,使他们归于自己,如同贵重的器皿。所以凡蒙神这样大恩的人,照着神旨,到了定规的时候,必蒙圣灵感召;他们因恩典而顺服召命;他们白白地得称为义;他们被接纳作神的义子;他们得以有他独生子耶稣基督的形像;他们敬虔地行善,最后靠神的慈悲,得享永福。

凡心里受基督的灵感化,克制肉体情欲及其肢体,专心仰望天上之事的虔诚人,若恭恭敬敬默想那在基督里的预定,和蒙拣选的道理,便满有甜蜜,美妙,和不可言喻的安慰,因为他们默想这道理,就大大坚固他们因基督得享永远拯救的信心,激发他们对神的爱心。凡好奇的,顺从情欲的,没有受基督的灵感化的人,若时常想念神的预定,就必对他们大有损害,因为魔鬼藉此必使他们陷入灰心绝望中,或陷入极其败坏,危险无异于灰心绝望的不洁生活中。

再者,圣经上传述神的应许是怎样,我们就应当怎样听信,并且我们所行所为,都当遵奉圣经所指示的神旨而行。

第十八条 论惟靠基督之名永远得救

若有人胆敢说:无论人信什么理,奉什么教,只要他能按着所信的理,和自然之光奋勉而行,就可以得救;那么这话便该受谴责,因为圣经上明白指示,人惟靠耶稣基督之名,才可以得救。

第十九条 论教会

凡是诚心相信的人,聚集成会,传讲神的正道,遵守基督的命令以施行圣礼,不遗弃圣礼中的要事,那么这会便是基督有形的教会。

昔时耶路撒冷的教会,安提阿的教会,亚力山太的教会,陷在错谬里,罗马的教会也陷在错谬里,不仅是在礼仪上,也是在信仰上。

第二十条 论教会的权柄

教会有权柄设立礼仪规条,并有决定信仰之辩论的权威,但是,教会不可设立与圣经相反的礼仪,也不可讲解一处经文的意义,与其他经文相违。所以教会虽是圣经的见证者保守者,然它所颁布的,既不当与圣经相反,也不当强人相信圣经以外的任何教义为得救所必须的。

第二十一条 论公会的权威

公会未奉君王命令和意旨不可召开。它们既得以召开(它们既是人的会,一切的事并非都为神的灵和话所统治),它们可能错误,并且有时错误了,甚至在属于神的事上也错误了。所以,它们规定为得救所必须的事,除非得以证实是从圣经来的,便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权威。

二十二条 论炼狱

罗马天主教关于炼狱,解罪,跪拜圣像,崇敬遗物,并祈求圣徒的教理,均属虚构,不但经训无据,反大背乎圣经。

第二十三条 论牧养在会众中

人未先合法地被选召派遣,而擅自在会中讲道,或施行圣礼,乃是不合法的。而凡由会众中禀有选召并派遣人到主葡萄树之权者所选召的人,便是我们应当认为合法地被选召派遣的人。

第二十四条 论会中宜用人所懂的语言

凡在教会率众祈祷,或施行圣礼,用人所不懂的语言,这是显然违反圣经和初期教会之习俗的。

第二十五条 论圣礼

基督所设立的圣礼,不仅是基督徒信奉基督的符号,也是神对我们的恩典和善意确实的凭证,及有效的表象,他用圣礼在我们里面潜移默化,不仅激发,而且加强坚定我们对他的信仰。

主基督在福音书中所设立的圣礼有二,即洗礼,和圣餐。

至于通常所谓圣礼,即坚信礼,忏悔礼,授圣职礼,婚姻礼,临终膏油礼,皆不得算为福音的圣礼,因为它们一部分是由于误解使徒之意而来,一部分虽是圣经所许可的生活常态,可是并没有像洗礼和圣餐圣礼的性质,因它们没有神所设立的有形表象或礼仪。

基督设立圣礼,原非供人观望,或肩抬示众,而是要我们合宜使用。圣礼对配领受者才发生健全的影响或作用;凡不配领受者是自取刑罚,有如圣保罗所云。

第二十六条 论会长不善无碍圣礼的功效

虽然在有形教会中恶人常与善人相混,并且有时恶人操讲道和施行圣礼之权,可是他们行这些事既非奉自己的名,而是奉基督的名,受他的委任和权威,所以我们可以从他们听道,领受圣礼。人若用用信仰正当地领受圣礼,施礼者虽然是恶的,基督圣礼的功效并不因此而被废掉,神的恩典也不因此而被减少;因着基督的设立和应许,它们虽是由恶人施行,却仍是有效的。

然而,教会的法规要求对邪恶的会长加以审查,由知道他们罪过者加以控告,最后,既查出罪愆,便经公正的判断把他们革职。

第二十七条 论洗礼

洗礼不仅是宣认圣教的表记,以及基督徒因此而与未受洗者有所区别的标识,也是重生或新生的表记。藉洗礼,如同藉着一个工具,凡合法领洗的人,就被连接在教会上。我们藉圣灵罪得赦免,并被收为神之义子的诸应许,都在洗礼中有形地得了印证;这样,信仰得以坚定,又因向神的祈祷,恩典越发增多。

小孩洗礼是与基督设立洗礼之意极其相合,必须保存在教会中的。

第二十八条 论圣餐

圣餐不仅是基督徒应彼此相爱的表记,而且是基督受死赎罪的圣礼。凡合法用信心领受的,吃那擘开的饼,便是领受基督的身体,喝那祝谢的杯,便是领受基督的血。

圣餐化质说(即饼酒变质)不但不能取证于圣经,实乃违反圣经的明文,推翻圣礼的本旨,并且产生许多迷信。

在圣餐中基督的身体仅是属天属灵地给了,取了,吃了,而在圣餐中领受并吃基督身体的工具乃是信。

基督设立圣餐,并未命人将饼酒存留,抬来抬去,或高举,或崇拜。

第二十九条 论恶人领圣餐非吃基督的身体

恶人和没有活泼信仰的人,虽显然用口吃喝(如圣奥古士丁所说)圣餐的饼酒,却决不是领受基督,他们吃喝这么大之事的表记或圣礼,乃是吃喝自己的罪。

第三十条 论饼酒皆当分给平信徒

主的杯不可不分给平信徒,因为按基督的安排和命令,圣餐的饼酒皆当同样分给一切基督徒。

第三十一条 论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已完成的祭

基督一次献身为祭,便全然救赎了普天下人的原罪本罪;救赎人罪,并无别法,只有此法。因此,通常所谓行弥撒礼时,神甫将基督献祭,以赎已死未死者的痛苦罪愆,这乃是亵渎的妄谈,危险的欺诈。

第三十二条 论会长婚娶

神的律法并未命令主教,会长,会吏许愿抱独身,或禁绝婚娶。所以他们如认娶妻对敬虔最为有益,即可各听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娶妻,是同样合法的。

第三十三条 论待被逐出教会之人

那由教会按着教律明令逐出教会的人,应当由全体信徒看为外邦人和税吏一样,直到他显然懊悔,与教会复和,由教会中有权柄的审判者再接入教会。

第三十四条 论教会的遗传

各地的遗传和礼仪不必尽同,或十分相似,因为它们历来便非一律,并且可随国度,时势,民俗而变易,只要所规定的,不与圣经相背。凡因私见故意公然破坏本教会所有不违反圣经,而又为共同权威所制定所批准的遗传和礼仪者,当公开被斥责(使他人知所儆戒)为违犯教会公共秩序,损害官长权威,并伤损软弱弟兄的良心者。

各国教会有权制定,变更,或废除那仅凭人的权威所制定的教会礼仪,只要凡事是都为造就人而行。

第三十五条 论讲道集一书

第二讲道集-―其讲题目开列于本条之下――实在是包含着纯正教理,为这些时代所需要的,正如爱德华的时代所订第一讲道集一样;所以我们认为它们应由牧师在教堂里殷勤明朗地宣读,使众人明了。

第二讲道集中的讲题为:一,论教堂的正当使用。二,反神像敬拜。三,论修缮清理教堂。四,论善功:首论禁食。五,反贪食醉酒。六,反奇装艳服。七,论祈祷。八,论祈祷时地。九,论当众祈祷并举行圣礼当用听众了解的言语。十,论尊重圣经。十一,论周济。十二,论基督诞生。十三,论基督受难。十四,论基督复活。十五,论配领基督体血的圣礼。十六,论圣灵的恩赐。十七,升天节前三日祈祷日讲辞。十八,论婚姻。十九,论悔改。二十,反懒惰。二十一,反叛逆。

第三十六条 论封立主教和会长

封立大主教,主教,并按立会长和会吏的仪文,就是晚近在爱德华第六的时代所订,并于那时由议院的权威所批准的,实在包含着这种封立和按立的一切要事;它也是没有迷信,或邪恶的。所以,自从上述爱德华王第二年,直到如今或以后,凡照着此仪文礼节封立或按立的,我们宣布他们都是正当合法地受了封立和按立的。

第三十七条 论国家长官

女王在英国及她的领土内有超群的权柄,凡这国度里的产业,无论是教会的或国家的,其主要掌权皆属之,此权既不是也不当受制于任何国外的管辖。

我们将主要掌管权归于女王之举,触怒了若干诽谤者的心;但我们并不将讲道和举行圣礼之权给予国王,这件事也由我们的女王以利沙伯所颁布的谕令极其明显地证实了。但是我们在圣经中看出,皇室的特权常由神亲自授予敬虔的国王,那就是,他们应当掌管上帝所托付的一切产业和位阶,无论是教会的或国家的,并用剑约束顽梗和作恶的。

罗马的主教在英国无管辖权。

英国的法律可以用死刑处罚作奸犯科的基督徒。

基督徒奉长官的命令武装作战,是合法的。

第三十八条 论基督徒的货财非公有

基督徒的货财,就其主权而言,并不是如若干重洗派所妄言为公有的。然而凡有货财者,应慷慨按其能力周济贫穷。

第三十九条 论基督徒起誓

我们既承认主耶稣基督与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轻易起誓,便可推断基督教并不禁止起誓,反倒当受官府命令,为信义起见,必须起誓时,就可按照先知教训,合乎正义,见识,和真理而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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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