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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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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安基金委员会)是中华民国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专责机构,为行政院直属的专责单位。[1]
历史
为因应国内、外重大事件,以维持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稳定,确保国家安定,行政院于2000年5月18日的第2682次行政院会议上决议制定《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2]。
组织
- 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三名委员组成,由行政院副院长、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行政院主计总处主计长、劳动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兼任当然委员,其馀委员由主管机关就立法院各党团推荐的学者、专家遴选聘任之。
- 主任委员:行政院副院长兼任
- 执行秘书:行政院副院长派任,视业务情形聘用一人至五人
- 主任委员:行政院副院长兼任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之任务系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或国际资金大幅移动,并显著影响民众信心,致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有失序或有损及国家安定之虞,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在符合条例规范下,视市场情况进行安定操作,以维持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稳定,俾确保民众对资本市场之信心[3]
资金来源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可运用资金之总额为新台币五千亿元,其来源如下:
一、以国库所持有之公民营事业股票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最高额度新台币二千亿元。
二、借用邮政储金、邮政寿险积存金、劳工保险基金、劳工退休基金、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所属可供证券投资而尚未投资之资金;其最高额度新台币三千亿元。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 ↑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2014-1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3).
- ↑ 新闻与公告 > 行政院会议 > 行政院第二六八二次院会决议. [2015-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关于国安基金之任务?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