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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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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1]
基本解釋
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占有。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占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
舉例:甲乙均丟失黃牛一條,某日甲在山澗中發現乙所丟失的黃牛,但因兩牛非常相似,甲誤以為此黃牛為自己丟失的那條,便牽回家餵養。此時甲的占有為善意占有。
善意取得與善意占有的區別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那麼什麼是善意占有呢?善意取得與善意占有的區別有哪些呢?華律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占有。[2]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占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有什麼不同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簡單的說就是一個屬於「占」,一個屬於「得」,善意占有指誤信為有占有的權利,且無懷疑的進行占有.自己體會一下就能分清二者關係了。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諮詢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