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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于吉林省政府直属机构,具有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的职能,内设12个机构。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吉林省政府直属机构[1],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规划、培育、建设的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部门。

3.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发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2]

(二)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指导全省各类交易市场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协助长春市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管理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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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