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管理專修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工商管理專修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在董事會和院長領導下,對學院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審議、指導的學術性工作機構。
目錄
北京工商管理專修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教學改革,加強教學建設,實現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切實提高教學管理水平,保證學院人才培養[1]質量,學院決定設立北京工商管理專修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在董事會和院長領導下,對學院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審議、指導的學術性工作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成員一般由教育教學思想明確、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豐富的教學及教學管理經驗的人員組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第四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由若干人組成,其中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書1—3人。
第五條 執行院長任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其他副主任和委員由主任聘任。
第六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產生辦法。
1.委員會一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後即予調整或重新組建。其中以二級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及院領導身份進入委員會的委員調離崗位後,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以專家身份進入委員會的委員如不再在本院工作,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2.在委員會換屆時,各二級學院、處根據學院下達的人選推薦指標確定上報候選人名單,報告委員會辦公室。委員會委員名單由院長辦公會審議、批准。院長辦公會如認為必要,可以直接提出委員會人選。
3.需要增補、更換委員會委員時,由委員會主任提名、委員會批准。
4.根據需要,委員會可臨時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根據學院教學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和業務指導機構。
第八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其日常工作由教務處辦理。
第三章 任務
第九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學院的教學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及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方案、規章制度和各項教學決策事項。
第十條 指導和審定各專業培養計劃及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踐教學,教材建設、現代教育技術應用、實驗室建設、學風與教風建設、規章制度建設、教學質量管理、教學評價和學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 審議教改實施項目(包括教育科研和教材建設)並組織檢查、驗收,評定各項教學研究與實踐成果。
第十二條 收集、研究、分析教師、學生、管理人員各方面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負責向學院提出對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的審查意見,實行委員會針對教師教學質量的「一票否決制」。
第十四條 審議主管教學院長提出的年度教學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接受院董事會或院長委託,審議與處理其他有關教學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工作方式與審議程序
第十六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審議學院重大教學事項,並根據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工作會議,研究、討論教學改革、教學研究、教學質量、教學管理、教學運行和實施的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採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第十七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議題。
1.委員會審議事項由委員會主任提議;主任可根據議題性質,決定召開全體委員會。
2.委員會對審議事項需做出決定時,表決方案可由委員會主任根據大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特殊情況下採用投票方式表決。進行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投票,票數超過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有效。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應嚴格執行委員會決議。
第十九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直接對學院負責,不代表所在基層單位的意見,對於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內容和結果,未經委員會允許,不得在會外泄露。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凡所審議的問題涉及委員本人或與其有直接利益的人員時,該委員須迴避,不得參加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在審議中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杜絕不正之風。如發現違背公正公平原則,搞不正之風,委員會有權對其提出批評,或建議學院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可受理教師就審議問題的投訴。投訴意見可送委員會辦公室秘書[2]處。辦公室負責收集意見,呈送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工商管理專修學院在此之前發布的文件中涉及本章程內容的一律以本章程的相應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