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先用權是指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做好製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則在批准申請人的專利權之後,上述人員仍可在原範圍內繼續製造或者使用的權利。國際上一般都把「先用權」當作不能視為侵犯的專利情況之一。[1]
相關事例
專利先用權應在原有範圍內實施:
秦律師:
2009年我搞出幾項小發明,且投入3萬元買了套生產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很受歡迎。但我一直沒申請專利權,而只是就生產技術對外保密。前段時間,我突然收到一公司通知,稱我的產品侵犯了他們公司的專利權,要求我立即停止生產,並賠償損失。經查,那家公司在2010年以與我幾乎相同的技術申請取得了專利權。請問,我是否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另外,最近有人想花錢用我的發明,可以許可他人用嗎?許先生
許先生:
你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該專利不構成侵權,但你不能再許可他人實施和使用。
專利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實施,但在專利申請日前已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原有範圍一般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本案中,你在該公司申請取得專利權之前就已經自行完成了發明創造,並加以了實施和使用。在該公司申請專利後,你仍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此外,該條還規定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你在該公司申請專利後,再許可他人使用該項技術的構成侵權。
基本內容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第二項,即為對先用權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