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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国家为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等信用活动中的工具采纳、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监督管理运行机制等。

简介

前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与小生产者、自耕农和手工业主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高利贷信用为主体的信用形态。其特征是,信用形式单一,没有规范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工具,具有实物性、消费性和破坏性,很少体现调节性和生产性。由于不具备基本的信用要素,所以,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对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信用制度。诺思教授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建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特征。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们与别人的交往将按他们的预期进行,使他人的行为变得可预见,由此协调人们的各种行为,建立起信任关系,并减少信息搜集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同样,信用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减少经济活动和联系中的不确定性,帮助人们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人自身不可能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而信用制度的建立为人们从事广泛的经济往来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规范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这在复杂的非个人交换形式中,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规范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同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信用制度的建立为节约交易费用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交易费用的节约则是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的主要标志。

评价

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与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相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为基本形式的信用制度。整个资本主义的信用制度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与信用形式的多样化发展相适应,各种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信用获得广泛而多层次的发展,各种信用机构之间尤其是各商业银行间的分工日益缩小,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万能化趋势日渐加强,银行信用机构的积聚和集中不断发展。在资本主义信用制度中,汇票、期票、支票、本票等各种信用工具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媒介,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其信贷管理体制具有分散性和多层次性。中央银行作为信用的调控管理中枢,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运用间接手段对各种信用工具的流通进行调控,信用活动本身依资本主义经济周期而变化。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之一;另一方面,它又是转到另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信用制度既是把资本主义的生产扩大到极限的工具,又是加深其内在矛盾,为向新社会制度过渡准备物质前提条件的因素之一。[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