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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指關於信用及信用關係的「制度安排」,是對信用行為及關係的規範和保證,即約束人們信用活動和關係的行為規則。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關信用的法律(如契約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後者如信用觀念、信用習慣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國家為確保信用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如信用徵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證等信用活動中的工具採納、機構設置、法律責任、監督管理運行機制等。

簡介

前資本主義信用制度與小生產者、自耕農和手工業主占優勢的情況相適應,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以高利貸信用為主體的信用形態。其特徵是,信用形式單一,沒有規範的信用機構和信用工具,具有實物性、消費性和破壞性,很少體現調節性和生產性。由於不具備基本的信用要素,所以,在前資本主義條件下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對經濟發展起推動作用的信用制度。諾思教授認為,「制度是為人類設計的,構建着政治、經濟和社會相互關係的一系列約束」。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們選擇和決定的,反過來又規定着、約束着人們的行為,決定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特徵。制度的最大功能在於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個基本框架,使人們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們與別人的交往將按他們的預期進行,使他人的行為變得可預見,由此協調人們的各種行為,建立起信任關係,並減少信息搜集的費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 同樣,信用制度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減少經濟活動和聯繫中的不確定性,幫助人們形成穩定、可靠的預期。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既有競爭又有合作,由於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人自身不可能處理好競爭與合作的關係,而信用制度的建立為人們從事廣泛的經濟往來提供一系列的行為規則,規範人們之間的信用關係,這在複雜的非個人交換形式中,顯得尤其重要。通過規範經濟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合同得以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信用制度的建立為節約交易費用提供了有效途徑,而交易費用的節約則是市場秩序穩定有序的主要標誌。

評價

資本主義信用制度與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完善的市場機制和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相適應,資本主義社會形成以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為基本形式的信用制度。整個資本主義的信用制度以商業信用為基礎。與信用形式的多樣化發展相適應,各種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機構信用獲得廣泛而多層次的發展,各種信用機構之間尤其是各商業銀行間的分工日益縮小,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萬能化趨勢日漸加強,銀行信用機構的積聚和集中不斷發展。在資本主義信用制度中,匯票、期票、支票、本票等各種信用工具以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媒介,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其信貸管理體制具有分散性和多層次性。中央銀行作為信用的調控管理中樞,主要通過市場機制、運用間接手段對各種信用工具的流通進行調控,信用活動本身依資本主義經濟周期而變化。資本主義信用制度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它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前提,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形式之一;另一方面,它又是轉到另一種新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信用制度既是把資本主義的生產擴大到極限的工具,又是加深其內在矛盾,為向新社會制度過渡準備物質前提條件的因素之一。[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