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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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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语: author ),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1]
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 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2]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作者
外文名称 Writer
别称 创作者 原创者
表达式 作品创造者
提出者 《礼记·乐记》
提出时间 春秋战国
适用领域范围 文学
狭义概念 文学作品创造人
基本信息
【词目】作者
【拼音】zùo zhě
【英文】an author; a writer
基本解释
1. [author;writer]∶文章的写作者;艺术品的创造者。
2. [originator]∶创始之人。
引证解释
1. 创始之人。
《礼记·乐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
2. 称在艺业上有卓越成就的人。
五代 贯休 《读刘得仁贾岛集》诗之一:"二公俱作者,其奈亦迂儒。"
3. 指从事文章撰述或艺术创作的人。
三国魏 吴质《答东阿王书》:"还治讽采所著,观省英玮,实赋颂之宗,作者之师也。" 唐 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 秦 有 李斯汉 蔡邕 ,中间作者绝不闻。" 清 朱彝尊《摸鱼子》词:"《乐章》《琴趣》三千调,作者古今能几?" 孙犁《澹定集·大星陨落》:"作者狭隘,其作嚣嚣。"
4. 隐士
《论语·宪问》:"子曰:'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子曰:'作者七人矣。'" 邢昺疏:"此章言自古隐逸贤者之行也……作,为也,言为此行者,凡有七人。"后以称隐逸之士。
《后汉书·逸民传序》:" 汉室 中微, 王莽篡位,士之蕴藉义愤深矣。是时裂冠毁冕,相携持而去之者,盖不可胜数。杨雄曰:'鸿飞冥冥,弋者何篡焉。'言其违患之远也……盖录其绝尘不反,同夫作者,列之此篇。"《后汉书·左周黄列传》:"伏见处士 巴郡 黄错 、 汉阳任棠 ,年皆耆耋,有作者七人之至。宜更见引致,助崇大化。"李贤注引《论语》:"作者七人。"
5. 指工匠、役夫。
《韩非子·解老》:"作者数摇徙则亡其功。"《史记·平准书》:"当是时, 汉 通 西南夷 道,作者数万人。"《隋书·杨素传》:"寻令 素 监 仁寿宫 , 素 遂夷山堙谷,督役严急,作者多死。"
基本含义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
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
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
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登记机构发给登记者的登记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明,据以推定在登记申请文件上作为作者登记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登记作为初步证明,并不排除署名作为初步证明的可能性。
在未经登记的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仍可依法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如果两个人分别在同一作品(包括软件)上作为作者署名,或者分别就同一作品作为作者登记,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记,只有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单独创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并不限于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进行了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诸如演讲者、作曲者、进行绘画、雕塑、书法活动者、建筑设计者、摄影者、影视导演、计算机程序设计者、翻译者、改编者、编纂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