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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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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住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水利建设、人民防空、防震抗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区城市建设、建筑质量安全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防汛、人民防空、防震抗震、污水排放等中近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辖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全区道路、桥梁、海绵城市、绿色节能建筑、城市双修等基础建设的组织协调;全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资格审核、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负责辖区内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实施物业服务小区内的旧电梯改造工作;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会同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安置房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负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负责做好对全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登记受理、初审上报工作;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四)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征租、转让、优购、变更、安全、征收解危、公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备案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巡查及违纪、投诉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群租监管工作;推行“租购并举”新政,积极培育租赁企业,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五)负责指导政府委托的直管公房修缮管理工作;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初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水资源利用和河道管理。牵头全区“河长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全区河道清淤、截污、调水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的计划制定 任务下达;做好河道整治与管理中所涉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落实征收任务的启动与进展工作。负责防汛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组织防汛设施的检查维修管理;组织部署实施全区防汛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街道、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负责辖区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调解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全区节水创建工作。

(七)承担全区人民防空指挥责任。负责研究拟定区人民防空袭预案,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指挥所、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做好全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区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中小学生国防教育计划。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责任。配合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平战结合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工作;配合市人防办做好行政执法联动工作。

(八)负责防震减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指导全区地震灾害社会性防御工作,指导全区地震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区有关单位编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负责震情发布和灾情速报工作,指导全区涉及地震震情的宣传报道工作;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防震抗震、应急避险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控源截污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区、街道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负责落实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养护单位,并对其监督管理考核;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办好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十一)负责全区受监建筑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拆房备案;负责区域内相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1]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