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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或人代会,现行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竞选与宣传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但在日后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的内容,逐渐避免候选人与选民脱离的情况。

选制与投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独立参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法律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2],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削弱了选民小组的作用,逐步将初选制度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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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