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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名词,属于特定的专用术语。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第二,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第三,依法设立,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根据是否上市的不同,可分为上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未上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外资股上市地点的不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是指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卖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特定、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所谓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这类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采取境内外存股权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第一,开辟了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新渠道。

第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