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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國家審判機關(法院)、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構成。

審判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可分為專門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單獨設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為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同時設立常設派出機構巡迴法庭管轄跨行政區域的案件。

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

  •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設區的)市轄區人民法院、工礦區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團級地方的人民法院。
  • 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地級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新疆建設兵團所轄師級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 高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解放軍、級單位、正軍級單位三級)、鐵路運輸法院(設中級、基層二級)、海事法院(不分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1]、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級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和公安機關的領導。各級法院依此設立了黨委,根據《黨章》的規定,服從同級政法委、黨委及上級黨委的領導。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採取委任制。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2],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者,不得出任法官。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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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 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參考文獻

  1. 2016年司法考試民訴法:專門法院的管轄 ,法律教育網,2019-10-30
  2. 中國評定出41名大法官,中國網,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