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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原圖鏈接來自 中國軍網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法律,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1]

歷史

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擬修訂內容

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隨着國防和軍隊改革不斷深化推進,現行人民武裝警察法已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重新修訂完善。

此次修訂主要是增加了「組織和指揮」一章,將「任務和職責」一章調整為「任務」和「職權」兩章。草案總則部分明確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任務,並單設「任務」一章,細化執勤任務範圍規定,增加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和搶險救援的任務範圍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作了援引性規定。[2]

草案適應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和軍隊監察體制構建的實際,強化對武警部隊權力運行的監督,明確了中央軍委監察委員會、武警部隊各級監察委員會是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法定監督機關,在執行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任務時,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會監督。[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人民美好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武警部隊依法履職和全面建設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5]

我國擬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