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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原图链接来自 中国军网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1]

历史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

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拟修订内容

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深化推进,现行人民武装警察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草案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任务,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2]

草案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军队监察体制构建的实际,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明确了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武警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法定监督机关,在执行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美好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和全面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5]

我国拟修订人民武装警察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