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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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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個專業術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科研合字(20 )第 號

項目名稱:

技術受讓人:(公章)

(甲方)

技術讓與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研製單位

(個人)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製人員

專利申請號專利批准號

專利申請時間年 月 日

專利批准時間 年 月 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三、專利權讓與人、受讓人的義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人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

技術受讓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技術讓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規定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專利。但是,專利權可以轉讓,在專利權人收取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後,將專利權轉移他人。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的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