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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審計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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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審計局,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本區地方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對國家、全市和全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配合和參與市審計局組織的有關審計項目。

(二)貫徹執行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研究起草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1]和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對直接審計[2]、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其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基層單位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對國家、上海市、浦東新區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區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他部門委託管理的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受上級委託,對本區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市管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三)對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組織實施對本區貫徹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六)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七)組織全區審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上海市浦東新區審計局要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理順內部職責管理,優化審計資源配置,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處、電子數據審計處)。負責辦理文電、會務、保密、信訪、檔案、財務、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及大數據審計保障工作;承擔本局黨務、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工青婦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件擬訂、信息宣傳、理論研究等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綜合法規處(審計整改督查處)。承擔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審計業務的組織計劃、專業培訓、質量監督、政務公開,以及審計整改的指導督促工作;負責重大項目審議及審理的組織工作;負責分析、研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新區審計工作規範性文件及法務工作;負責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審計業務的綜合分析、政策研究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負責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實施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以及部門行政事務執行機構、派出機構和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協調全局財政審計相關事項。

(四)經濟責任審計處(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處)。負責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協調全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相關事項;負責新區內部審計工作指導。

(五)綜合經濟審計處。負責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負責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面向企業的各種財政扶持、補助、補貼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協調全局企業審計相關事項。

(六)投資建設審計處。負責對列入區政府投資計劃的各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區重大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組織開展與投資建設相關的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

(七)資源環境審計處(績效審計處)。負責對新區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負責對新區重點領域有關政策、項目、資金運行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