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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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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三重一大 [1]
種類 是一種制度 [2]
起源 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
起源時間 最早源於1996年
來歷
"三重一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全文如下:
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於1996年1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98人出席了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負責同志,以及出席解放軍紀檢工作會議的同志列席了會議。全會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回顧了1995年反腐敗鬥爭的情況,部署了1996年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持了會議。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尉健行代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的工作報告。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江澤民在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李鵬、喬石、李瑞環、劉華清、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了會議。參加會議的還有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和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解放軍駐京各大單位及武警部隊的負責同志。全會認真學習、討論了江澤民同志的重要講話。一致認為,講話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闡述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在新的國內外環境中,加強黨的建設、健全黨內監督機制的重大意義。明確指出我國要實現跨世紀的宏偉目標,關鍵在於把黨建設好。深入學習和貫徹江澤民同志的講話精神,對於保持我們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對於團結全國各族人民,抓住時機解決中國的發展問題,戰勝一切困難,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對於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指導意義。
全會回顧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以來反腐敗鬥爭的情況,指出,各級黨委、政府更加自覺地貫徹"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特別是中央及時正確地處理了王寶森的經濟犯罪和陳希同同志的嚴重錯誤,並決定對陳希同的問題繼續進行審查,對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狠抓了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級執法執紀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做了大量工作;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反腐敗鬥爭以更強的聲勢、更大的力度向前推進,反腐敗三項工作都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領導幹部對反腐敗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自律意識不強,工作力度不夠;一些腐敗現象還在發展,有些不正之風糾而復生等。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還很艱巨。
全會指出,1996年反腐敗工作總的要求是,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堅持反腐敗三項工作的格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強化黨內監督機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反腐敗鬥爭進一步引向深入,保證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1996年經濟工作方針和任務落到實處,為"九五"計劃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第一,要繼續落實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以來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重點抓好三項工作:一是繼續落實制止用公款"吃喝玩樂"的規定,從加強財務管理入手,鞏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彈。二是繼續抓好清理違反規定乘坐小汽車的工作,着重建章立制,規範領導幹部配車工作,並使清理下來的小汽車全部得到合理使用。三是採取有力措施,解決領導幹部在住房、建房、購房、裝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以權謀私問題。
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在遵守政治紀律和廉潔自律方面提出更嚴格的要求,要求他們既要保持政治上的堅定性,又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純潔性。
在政治紀律方面:
(1)維護中央權威,在政治上同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2)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3)反對陽奉陰違、弄虛作假、虛報浮誇的行為。
(4)堅決反對和制止散布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言論,反對自由主義,反對傳謠信謠等一切破壞黨的團結的行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的,必須及時嚴肅處理。
在廉潔自律方面:
(1)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帶頭執行中央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凡要求下屬幹部做到的自己必須首先做到,凡禁止別人做的自己堅決不做。
(2)要管好領導班子成員,並對主管地區、單位的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領導班子成員和主管地區、單位發生嚴重腐敗問題,屬主要領導人官僚主義和失職瀆職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3)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他們中有嚴重違法違紀的,領導幹部應承擔責任;放任、包庇甚至縱容他們違法違紀的,要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
要繼續抓好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等三項制度的落實;同時實行《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把廉潔自律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
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幹部、鄉鎮領導幹部和基層站所負責人,以及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要繼續加大辦案力度,突破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查處貪污、賄賂、挪用公款、騙稅、套匯、走私、貪贓枉法,以及失職瀆職和虛報浮誇的案件。要組織力量,採取執法監察、專項檢查等方法,深入到發案率較高、大案要案較多的金融、證券、房地產、土地出租批租、建築工程承發包等領域,揭露和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要重點查辦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辦案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重大問題要親自動手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在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的反腐敗協調小組,加強對查處大案要案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第三,糾風工作要繼續把治理公路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中小學校亂收費和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作為重點。進一步清理公路上的收費站卡,實現在國道、省道上基本無"三亂"現象。治理中小學校亂收費工作仍以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為重點,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的收費行為。要繼續抓好已明令取消的減輕農民負擔項目的落實,狠剎巧立名目向農民集資、收費,加重農民負擔的不正之風。對使用非法手段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的,要依法嚴懲。要認真清理預算外資金,清理"小金庫",堅決制止將預算內資金轉到預算外。對公款私存、損公肥私、化公為私、揮霍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各部門、各行業都要確定1996年糾風的目標和重點,糾正自身存在的突出不正之風。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整治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的重大決策和措施的貫徹落實,針對當前存在的財經紀律鬆弛、經濟秩序混亂的突出問題,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保證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的實現。
全會指出,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按照中央對領導幹部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精神,為了進一步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對省(部)級領導幹部的監督職能作用,經黨中央批准,在堅持現行領導體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以下五項制度:
(1)按照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繫的決定》的有關精神,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其任務是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廉政情況,直接報告中央紀委,中央紀委及時報告黨中央。
(2)黨的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發現同級黨委(黨組)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並直接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需要立案檢查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3)黨的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接到對下一級黨委(黨組)成員的檢舉和控告,必須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任何人無權扣壓。
(4)凡屬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提拔任用,黨的組織部門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徵求同級紀委(紀檢組)的意見。
(5)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的提名、任免、兼職、調動,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事先徵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
全會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健全反腐敗工作領導機制。要切實抓好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廣大黨員、幹部繼續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要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宗旨教育和黨風廉政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遵紀守法觀念,自覺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侵蝕。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群眾觀念,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為黨和人民掌好權、用好權。要逐步健全防範領導幹部濫用職權的監督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黨性強、業務精、作風好的有戰鬥力的隊伍。各級黨委、政府要繼續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和保護紀檢監察幹部履行職責,為他們創造必要條件。
全會指出,今年是實施"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第一年,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任務都很繁重。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項工作,至關重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從政治上觀察和處理問題,從維護和發展全黨工作的大局出發,堅定地貫徹"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做得更紮實、更深入、更有效。
全會號召,全黨要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領導下,統一思想,齊心協力,奮發進取,講求實效,取得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新成績,為促進改革開放、推動經濟發展、維護政治穩定作出新貢獻。
歷程
2005年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第六款第十三條提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2008年,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和監督 (八)健全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要求,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堅持和完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 等重要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的制度。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業委員會諮詢論證;對於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重大事項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重要項目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重要幹部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大額度資金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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