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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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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賣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一物二賣是民法上常被舉出用以說明債權平等原則、第三人侵害債權以及物權行為獨立性等法律概念的虛構案例。

一物二賣的構成因素

典型的一物二賣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實構成:甲為A屋所有權人,與乙訂定A屋買賣契約後,於移轉登記A屋予乙前,另與丙訂定A屋買賣契約,隨即將A屋移轉登記予丙。這裡兩名買受人誰能真正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一物二賣」行為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

一物二賣的處理規則如下:

(一)一物二賣後,兩份合同未履行的,應當堅持先簽訂的原則,如果一份合同已經履行,包括兩種情況:

1、賣方與兩個不同的買方訂立合同後,對後買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前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2、出賣人與前買受人、產權轉讓登記或者交付後與後買受人簽訂同一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無權處分。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當向後買受人承擔信任利益的賠償。

(二)後買受人知道賣方已與前買受人就特定房屋訂立買賣合同,仍與賣方訂立買賣合同的,屬於惡意串通或者侵權。根據規定,合同無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