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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權
圖片來自敏學網

財權( cái quán)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占有、支配和使用資財的權力。財權的劃分,主要取決於廣義的財政管理體制。1978年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財政體制,財權主要集中於中央,地方和企業的權力很小。隨着企業自主權的擴大,以及自1980年實行「分灶吃飯」財政體制以後,地方和企業的財權逐步擴大。在我國,財權劃分的基本原則有: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它要求大權集中於中央,增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同時要賦予地方和企業應有的自主財權,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2)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即財權的劃分要與責任、利益掛鈎。

(3)相對穩定的原則。即財權的劃分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性,形成較長時間的激勵機制。朝令夕改,不利於經濟行為的穩定。[1]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財權

拼音: cái quán

注音:ㄘㄞˊ ㄑㄨㄢˊ

基本解釋

1. [right of property]∶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 [economic right]∶處理經濟事務的權力。[2]

引證解釋

指財政的支配權或財產的所有權。

陶成章《浙案紀略·敖嘉熊傳》:「客民畏清吏侵陵,必咸喜歸賦稅於會館使為代納,則又可因是以漸握地方上財權。」毛澤東《論政策》:「應規定一切不反對抗日的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有同等的人權、財權、選舉權和言論、集會、結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權。」

基本含義

中國財政管理體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經濟建設任務,就要掌握一定的財力,也就享有一定的財權。中國處理財權所堅持的原則為:集權與分權相結合,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又極不平衡,要實現黨和國家的政治目標,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要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中央政府要對全社會的政治、經濟事務進行宏觀調控,就必須集中相當的財力作保證,而地方政府具體組織地方的社會、經濟事務,也應享有相應的財權。正確處理財權的集中與分散的關係,財權和事權的關係,對調動各級政府部門的積極性,促進我國政治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央必須相對集中全國的財權,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提高財政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集中財力,確保重點建設。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為這一決策提供了保證。

財力是指各級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的以貨幣表示的財政資源,來源於本級政府稅收,上級政府轉移支付,非稅收入及各種政府債務等。

擁有財權的政府,一般都擁有相應的財力,但政府擁有財力不一定有財權。上級政府的財權常大於其最終支配的財力,一部分財力要轉移給下級政府使用,結果是下級政府的財力往往大於其財權。這種財權與財力關係的框架,是國際上經濟發達國家通常使用的制度框架。

中央政府具有調節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的職責,地方政府只有負責本地區共公服務的職責,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具有比地方政府更大的財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比中央政府承擔着更多的支出管理責任,這就要求有相應的財力相匹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