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叔文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王叔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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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学家 | |
出生 |
1927年3月1日 四川省青神县 |
逝世 | 2006年11月24日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国家宪法研究室主任 |
王叔文,男,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1927年3月1日生。著名宪法学家[1]。195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57年毕业于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日本立命馆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人物简介
王叔文,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2],国家宪法研究室主任,法学所副所长、所长;所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召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及执行委员[3];清华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终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终身教授等[4]。
主要论著
《现代中国法概论》(日文版)(日本法律文化社,1989年版)
《现代中国宪法概论》(日文版)(日本法律文化社,1994年版)
《香港公务员制度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先后发表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和文章近200篇。
其中,论文《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获《法学研究》优秀论文一等奖;《新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载《红旗》1983年第1期)获《红旗》优秀理论文章奖。
学术观点
1、确定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以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出发。 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宪法的总章程;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纪念文章
王叔文同志逝世
王叔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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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我院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法学所终身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原法律系主任,著名法学家王叔文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6年)11月24日在北京逝世,终年79岁[5]。
王叔文同志,1927年3月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1945年至1950年在四川大学法律系学习。1950年9月参加工作,任四川大学秘书室组员。1951年至1957年在苏联喀山大学法律系、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7年6月在苏联莫斯科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8月进入我院法学研究所工作。1957年至1979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1979年至1982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室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2年至1988年任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分党组书记。1982年起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8年10月至1994年,担任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并兼任第二、三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1988年9月,获得日本立命馆大学授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被聘为我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6年8月,当选为我院首批学部委员。
王叔文同志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宪法学理论研究,并且积极参与宪法、港澳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我国宪法学界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的卓越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我国宪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王叔文同志先后出版宪法学方面的著作22部,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近200篇,代表作有《王叔文文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