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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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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政治, 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1]
不仅是在政府之事务中服从少数人之统治的政治,而且在任何团体,诸如一个教堂、工会、学校,或者任何其他机关中,由少数人所管治者,均可称为寡头政治。[2]
各派观点
兹将若干大思想家及重要文献对于寡头政治之看法列举如后:
一、亚里士多德 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二、墨克依完(maciver)有曰:多数或一般人民从来未统治过,而真正统治之任务经常是掌握於少数人之手。所谓宪政体制问题,乃为一人对少数人之关系,尤其是少数统治者对多数被统治者之关系。在这种意识上,是否少数人均对多数人负责?否则,那便是寡头政治。
三、韦柏新世界美语辞典之解释:寡头政治乃系一种政治制度,其统治权为少数人所把持。亦有谓寡头政治乃一国之统治权掌握於少数人之手者。要而言之,凡属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或一种政体系为少数人所把持者,均可称之为寡头政治。像古代斯巴达(sparta)虽有二王,实为一寡头政治之国家。
四、韦柏新国际词典指出:寡头政治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一种政府之形态,其权力乃操在少数人之手,或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通常寡头政治与贵族政治有别,因为前者系一种少数人为了贪渎或自私为目的之统治。
五、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则曰:寡头政治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如果这种统治之少数人均被认为比较其他的人为优秀,而且最适宜於统治,则此种政治为贵族政治。又寡头政治一词含有几分轻蔑之意,而那些均为寡头政治之多数政府,事实上,会为其自己使用其他名称及遵守某些其他制度之外表形象。
历史渊源
寡头政治经常可能成为变革的工具。它坚持要国君或独裁者分享力量,因此打开了由其它社会元素来分享力量的大门。曾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发生,在1215年,当时英国的贵族联合起来,迫使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这样便心照不宣地减少了的约翰国王的政治力量和承认了最初的寡头政治的存在。当英语社会继续发展,大宪章便分别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被不断地修改,来保证更多人获得更大的权利,就这样踏上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道路。
在古代寡头政治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就是美第奇家族,一个来自佛罗伦萨的非常强大的家族。现代寡头政治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常见于二十世纪的南非或者二十世纪末的突尼斯。
这里,寡头政治的基本特征特别容易被察觉的,因为南非的寡头政治形式就是根据种族,在布尔战争后,在操英语和南非荷兰语的白人之间达成了一项心照不宣的协议。他们人口只占两成,但竟然独占所有教育和贸易的机会。
虽然这个过程自18世纪中叶已开始运作,但在1948年后它才成为正式的政府政策,并且成了世界闻名的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直到1994年,民主降临南非,由大多数黑人主导的民选政府终止了这项政策。
在一些拉丁美洲的国家,寡头政治的概念被扩大到包括政府和军方官员,并暗示了裙带关系的重要,只有裙带关系的人才能进入权力圈,或是委以军权,这样执政群才比较安心。
一些作者譬如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 Pareto)、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理论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和德国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都相信任何一个政治制度最终将转变成寡头政治(寡头政治的金科玉律)。
根据这种想法,现代民主应该被看为当选制寡头政治。在这制度中,在政治对手之间的实际区别是相对地小,因为政客的事业前途严重地取决于不必选举的经济来源和媒介精英。
例如掌握媒体的财团、掌握政治献金的金主、掌握人脉的权力掮客...等,不管谁当选都得与他们做出妥协和分享力量,于是他们成为一群看不见的地下政府并持续到永远。
寡头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区别
寡头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区别
1、源不同
寡头政治(oligarchy),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精英政治是形成于20世纪上半期一直延续至今对西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治统治理论,它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缘源流长的贤人治国理论一脉相承。
2、适用范围概念不一
寡头政治不仅是在政府之事务中服从少数人之统治的政治,而且在任何团体,诸如一个教堂、工会、学校,或者任何其他机关中,由少数人所管治者,均可称为寡头政治。
精英政治指绝大多数群众始终是受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政权权力从就集中于一小撮人之手,极少数政治精英掌握政权,统治绝大多数群众,讲的仅仅是一种政治体制。
3、性质不同
寡头政治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精英政治是一种政治哲学思想,主张权力的分配应根据个人之才能与功绩。在这种体系内,个人的上位与进阶是基于其在该领域内的功绩和经考试检定的智慧天赋。
寡头政治、僭主政治,雅典民主的前夜:从忒修斯传说到德拉古法典
雅典位于希腊中部的阿提卡半岛,相传曾经臣服于地中海的克里特,每隔九年向克里特神牛米诺陶洛斯献上童男童女各七人。雅典王子忒修斯主动请缨,在克里特公主阿里阿德涅的帮助下,杀死了牛头人身的怪物。但他回国的时候,却忘记与父亲的约定,把船的黑帆换为白帆,国王以为王子遇害,投海自尽。忒修斯成为雅典第十代国王。
大约荷马时代,忒修斯执政,开始进行改革。他实现了阿提卡半岛的统一,建立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废除了君主专制,自己仅担任军事指挥官。然后把居民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建立贵族共和制。一般认为,忒修斯就是雅典国家的缔造者。不过,忒修斯的故事跨度太大,更加类似于传说,反映的是公元前7世纪之前雅典国家的历史进程。
实际上,希腊地区在此之前就进入了国家时代。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是“史前时代”(约前3200—前1200年),之后《荷马史诗》记录的被称为“黑暗时代”(约前1200—前750年),“黑暗时代”之后再进入城邦林立的“古风时代”(约前750—前500年)。早在迈锡尼时代就出现了国家和王权,但是进入荷马时代后,中央集权开始瓦解,发展出了新的政治组织——公民大会和元老会议,代表贵族阶层开始占据政治主导地位。
迈锡尼文明的结束,很大程度来自多利安人的南下,但他们并没有侵犯到阿提卡半岛。这样一来,狭小的阿提卡就成了希腊居民的避难所,井然有序的氏族社会被民众杂居所破坏。公元前950年左右,希腊地区相继进入铁器时代,血缘氏族进一步瓦解。在这样人多地少的矛盾下,尽管雅典引导一批移民进行海外殖民,但是仍然容纳了不少外来者。这样一来,血缘氏族进一步分散,而自主意识则相对强烈。
普尼克斯小山,雅典卫城以西不到1公里处,是古代雅典城邦召开和举行公民大会的地方
公元前8世纪左右,雅典最后一个巴塞勒斯(王)被取消,而出现了执政官制度。雅典最初有3个执政官:名年执政官,即首席执政官,以他的名字作为纪年;王者执政官,由巴塞勒斯转变而来,主要处理宗教工作;军事执政官,行使原巴塞勒斯的军事、外交职务。到公元前683年,雅典又设立6个司法行政官,负责审判案件。执政官开始是终身制,后来改为十年一次,到前683年改为一年一任,任职期满,即进入贵族会议。
可以发现,古风时代的早期希腊,是由少数贵族执政的“寡头政治”。此时的雅典奉行以农为本、重农轻商的政策,土地大部分掌握在贵族手里,他们通过地方宗教组织,将其中一部分给农民耕种。农民实际上是土地上耕种的农奴,需要把其中1/6的收成交纳给地方宗教组织,被称为“六一汉”。农民如果要借贷,只能以妻子女儿作为抵押,若不能还债就沦为债务奴隶。贵族对债务奴隶和战争奴隶一样,都可以随意处置。
尽管当时有所谓的公民大会,它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选举执政官的权力,但实际上形同虚设。因为真正的权力机关是贵族会议。而且执政官都是无偿服务,这就导致平民无法竞选。甚至公民大会也不是所有公民可以参加,平民中的贫困者就被排除在公民大会外。当时又有一些政治斗争失势的贵族,倾向于拉拢平民壮大实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激烈,他们要求重分国家土地、参与国家政治,甚至爆发了武装冲突。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僭主政治。所谓“僭主”,即非法手段夺取权力的专制世袭君主。
公元前640年,雅典贵族出身的库伦在奥林匹亚赛会一举夺得锦标,名声大噪。麦加拉僭主阿季尼收他做了女婿,并给他配送了一小支部队,支持他做雅典的僭主。前632年,库伦发动政变,占领政府中心所在的雅典卫城,并宣布自己为僭主。但库伦借助外敌实现统治的做法,遭到雅典贵族和平民的一致反对,库伦因此被击败逃走。而追杀库伦的执政官麦加克利斯,因为在神庙处死库伦一党,被认为犯下渎神罪,他的家族被驱逐出了希腊。
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约公元前621年颁布德拉古法。德拉古作为贵族会议授权的司法执政官,在这部法律内处处维护贵族阶级的利益。比如规定自备武装的人才有公民权,官吏由贵族会议选拔改为公民抽签选举,公民选举出一个401人的议事会。这次法典实际上对中等阶层有所让步,他们可以担任中下级官吏。但下层农民则被直接剥夺公民权利,甚至还把债务奴隶制合法化,并且加重盗窃、懒惰罪的刑罚,一律以死刑判决。
这样的法律,自然解决不了社会问题,反而加剧社会矛盾,以致有人说德拉古是“用血而不是用墨草拟的法律”;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也是进步,能阻止贵族肆意解释法律。
在革命一触即发的边缘,梭伦出现了。
梭伦也出身贵族,但父辈家境败落,而本人又以经商致富。他博学多才,忧国忧民,善于演说,并于公元前600年带兵夺回被麦加拉占领的萨拉米斯岛,所以得到贵族、农民、工商业者三方一致支持,于前594年被推选为名年执政官,被授予全权立法的权力。于是梭伦开始推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