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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因層次上與「地區」相同而稱為地級市,屬於地級行政區的一種。自1983年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取代之前的省轄市之稱。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截至2019年1月,地級市數量穩定下來,在總計334個地級行政區中,其中僅有7個地區、3個盟,地級市達到293個,占88%。
- 地級市的行政級別相當於地區、自治州、盟。大部分地級市一般管轄所有形式的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自治縣、旗和自治旗,同時還代管縣級市。全國也有五個無下轄縣、直管鄉級行政區的俗稱「直筒子市」的地級市。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1]對於行政區域的劃分,只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區劃能分為區、縣;縣和自治縣的區劃能分為鄉、鎮。因此地級市管區縣或鄉鎮存在違憲的法律爭議。憲法中「市」只有「較大的市」、「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這三種,並沒有「地級市」、「縣級市」等另外的說明,那只是按常識引申出來的行政級別名稱。
歷史沿革
市管縣體制最早源於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將原省直轄的杭縣劃歸杭州市管轄。1950年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管轄金縣、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1954年改制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2]。
1954年頒行的《憲法》中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的行政區劃條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1960年,全國已有52個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1961年以後隨着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和專員公署。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78年頒行的《憲法》中的行政區劃條文變更為「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至此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里,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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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法紀素質專題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1至30條內容 ,搜狐,2018-08-27
- ↑ 取消地級市入視野 省管縣將有試點,新浪,200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