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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因层次上与“地区”相同而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的一种。自1983年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省辖市之称。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地级行政区的5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截至2019年1月,地级市数量稳定下来,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仅有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达到293个,占88%。

  • 地级市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盟。大部分地级市一般管辖所有形式的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和自治旗,同时还代管县级市。全国也有五个无下辖县、直管乡级行政区的俗称“直筒子市”的地级市。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1]对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区划能分为区、县;县和自治县的区划能分为乡、镇。因此地级市管区县或乡镇存在违宪的法律争议。宪法中“市”只有“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这三种,并没有“地级市”、“县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历史沿革

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杭州市管辖。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1954年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2]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78年颁行的《宪法》中的行政区划条文变更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79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派一批专家调研四川省产业结构问题,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刘明夫明确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且在国家的行政区划序列里,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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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