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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英语: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Military Court ),(简称解放军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设立的司法管辖全国武装力量(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最高级别军事法院(高级军事法院,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权限的专门人民法院),组织上是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直属单位,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历史沿革

1954年之前

中国工农红军创建初期,便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其中规定:“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之军事执法机关,对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

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8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军事裁判所改成军法处,军法处设置在八路军政治部内。军法处主要审判混入部队的汉奸、特务及其他破坏抗日分子。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

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部队继续设军法处,一般设在旅(分区)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或政治部,处长多由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保卫部(处)长兼任,也有的是由部队军政首长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部队继续设军法处。1952年部队整编时,军法处被列为单独序列,既受同级中共党委及军政首长领导,又受上级军法处领导。

2016年1月至今

2016年1月,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组建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同时按照“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精神开始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改革。201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重新编制发布军事法院代字的通知》(法〔2016〕142号),其中规定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层级是“高级”,东、南、北、中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第二军事法院以及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的层级是“中级”,解放军石家庄福州等军事法院的层级是“基层”。2016年6月,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1]

职权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再审的审判任务[2]

机构设置

2016年改革前,该军事法院内设三个正师级机构:

  • 第一审判庭:审理不服军队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死刑事案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复核后,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第二审判庭:审理不服军队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案件、来信来访、审判监督。
  • 民事审判厅:审理不服军队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承担军队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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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