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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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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資產是指本身沒有交換價值,不可轉讓,一經發生就已消耗,但能為企業創造未來收益,並能從未來收益的會計期間抵補的各項支出。遞延資產又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內較長時期攤銷的除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費用支出,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等(開辦費用已不按資產記錄,按費用計提)。

遞延資產這個概念跟待攤費用其實相當接近,區別在於期限問題。待攤費用是指不超過一年但大於一個月這期間分攤的費用。超過一年分攤的費用就是遞延資產。 攤銷就是本期發生,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產品成本共同負擔的費用。攤銷費用的攤銷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超過一年,應作為遞延資產核算。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遞延資產 [1]

概念 本身沒有交換價值,不可轉讓

具體內容 開辦費 長期待攤費用

核心問題 遞延資產的攤銷問題

性質 資產類

注意問題 把遞延資產當掩蓋經營損失護身符

對策 檢查遞延資產是否名副其實

分錄製作

遞延資產有時又被稱為遞延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它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相比有其共同點;都是受益期跨越未來若干個會計期間,其價值逐步轉移到未來各期的費用中,但遞延資產具有如下特徵:

(1)遞延期資產本身沒有交換價值,不可轉讓。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有形資產,可以進行轉讓。無形資產雖然沒有實物形態,但其本身具有價值,可以相互轉讓;遞延資產則不然,本身既無實物形態,又不能進行交換,不能為企業清償債務等。

(2)遞延資產實質上是一種費用,或者說是一種沒有實體的過渡性資產,將其定義為長期待攤費用更為合適。它是為了一定目的而發生的支出,只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已。

在會計實務中判斷一項支出是否作為遞延資產核算,要看它是否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看預計在以後一年以上的會計期間內能否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效益;二是看已發生的費用能否攤銷到以後各個會計期間的成本費用中去,或者說未來期間取得的收益能否抵補已發生的支出。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支出,才能確認為遞延資產。遞延資產主要包括:開辦費、籌備費、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債券發行費、股票發行費、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發生的相關費用及預付費用、遞延所得稅、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石油天然氣和礦藏的勘探與開發費用,以及遞延投資損失等項目。其中,遞延所得稅、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石油天然氣和礦藏的勘探和開發費用,以及遞延投資損失等項目,在所得稅準則、研究和開發準則、石油天然氣行業準則和投資準則中已涉及,本準則不予涉及。

性質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建設部門轉來在建設期內發生的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的生產職工培訓費、樣品樣機購置"大修理"等。

遞延資產實質上是一種費用,但由於這些費用的效益要期待於未來,並且這些費用支出的數額較大,是一種資本性支出,其受益期在一年以上,若把它們與支出年度的收入相配比,就不能正確計算當期經營成果,所以應把它們作為遞延處理,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內容

開辦費

開辦費是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職工培訓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調研費、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證券的承銷費用、法律諮詢費及其他開辦費等。但是,在籌建期間為取得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或購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能作為開辦費,而應相應確認各項資產。開辦費應當自公司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少於5年。

開辦費是為公司設立而發生的,而公司是持續經營的,因此,開辦費被認為是無期限的。另一種觀點認為,開辦費的作用主要是公司開辦的最初幾年,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攤銷完畢。

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企業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租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屬於出租人,但企業依合同享有使用權。通常雙方在協議中規定,租入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並承擔對租入固定資產進行修理和改良的責任,即發生的修理和改良支出全部由承租方負擔。對租入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其會計處理與自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無區別。對租入固定資產實施改良,因有助於提高固定資產的效用和功能,應當另外確認為一項資產。由於租入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不屬於租入企業,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資產的價值而作為遞延資產處理。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及大修理支出應當在租賃期內分期平均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

是指開辦費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外的其他遞延資產。包括一次性預付的經營租賃款、向金融機構一次性支付的債券發行費用,以及攤銷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等。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均在一年以上,這與待攤費用不同,後者的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所以列在流動資產項目下。

評估

遞延資產評估的根本標準是在評估基準日後,只有能為新的產權主體產生利益時,且與其他評估對象沒有重複的資產和權利,才能界定為遞延資產的評估對象。對遞延資產進行評估,其主要依據有三個:

1.遞延資產未來要產生效益的時間,應作為對其評估的主要依據。如果在評估基準日後,沒有尚存的資產和權利時,只是因為數額過大才採用分期攤銷的辦法,不應計算其評估值。

2.遞延資產在未來單位時間內(每年、月)可產生的效益或可節約的貨幣支出額,取決於:

遞延資產發生時預付費用的數額、預付費用取得某項服務權利持續的時間、評估基準日後該項服務權利尚剩餘的時間。

3.遞延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後所能產生的效益,是否需要考慮其貨幣時間價值,主要應根據新的產權主體在未來受益期的長短。

一般來說,在一年以內的不予考慮;超過一年的,視其具體內容,數額大小,以及市場行情變化趨勢而定。

舉例:某被評估企業因產權變動,涉及到遞延資產評估,截止到評估基準日,企業遞延資產科目賬面借方餘額為136萬元,其中營業室裝飾性費用82萬元;預付房租36萬元,租期3年,租賃期尚餘2年,已攤銷20萬元,賬面餘額16萬元;長期借款利息38萬元。

評估人員經過調查分析,根據評估基準日能否產生經濟效益為標準,對其遞延資產進行評估。

(1)營業室裝飾性費用,已在固定資產價值評估中體現,本項目評估值為零。

(2)預付房租,租期3年,使用權尚剩餘2年,則:

評估值=36÷3×2=24(萬元)

(3)借款利息屬期間費用,其效益在評估基準日以前業以體現,應按零評估值處理。

評估結論:企業遞延資產評估值為24萬元。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