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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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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簡稱苗栗縣警局、苗縣警局),為苗栗縣最高警察行政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及苗栗縣政府,負責苗栗縣內治安之維護及縣內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及訓練等事務,下轄苗栗、竹南、頭份、通霄、大湖 等5個分局,本部設於苗栗市府前路。
歷史沿革
- 1926年設立新竹州苗栗郡、竹南郡、大湖郡警察課
- 1946年2月14日設立新竹縣警察局苗栗區、竹南區、大湖區警察所
- 1949年8月改制為新竹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竹南分局、大湖分局
- 1950年10月25日成立苗栗縣政府,警察組織同時配合行政區域調整,增設苗栗縣警察局(時設於新竹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原址,位於今苗栗市中正路136號 中苗加油站),下轄苗栗、竹南、大湖三個分局
- 1951年11月調整警察局編制,將苗栗分局移往通霄,改名為通霄分局,並將苗栗鎮警察轄區改制為「苗栗直屬分駐所」直屬於縣警察局,而分局其餘鄉鎮的轄區不變,只是分局搬往通霄而改名。此時,為三個分局,一個直屬分駐所之編制。
- 1953年4月24日調整警察局編制,將通霄分局所轄之苗栗鎮、公館、頭屋、三義、銅鑼等5個鄉鎮劃出,恢復苗栗分局,原「苗栗直屬分駐所」裁併入苗栗分局。此時,有四個分局。
- 1954年8月16日調整警察局編制,將大湖分局所轄之泰安鄉劃出,成立泰安分局,此時,有五個分局。
- 1965年因應地區治安需求廢除泰安分局,泰安鄉復歸大湖分局管轄。同年將竹南分局所轄之頭份、三灣、南庄等3個鄉鎮劃出,另設頭份分局。此時,仍有五個分局至今。
- 1968年因苗栗縣警察局舊廳舍無法容納日益增加之辦公人員,時任局長陳舉籌在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議會支持下,將警察局改至現址苗栗市府前路2號,新廳舍於翌年8月26日落成。
局內單位
- 行政科: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
- 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組訓、防護、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 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 防治科: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管理事項。
- 外事科: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 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 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採證、物證鑑驗、證物處理管制、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 秘書科: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
- 督察科: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 保防科:保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家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 資訊科︰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 公共關係科: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 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 人事室:辦理任免遷調、獎懲、考績(考成)、勤惰管理 、退撫、資遺 、員警福利 、公保、健保等事項。
- 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政風室:辦理廉政宣導、擬訂及推動廉政法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及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 民防管制中心:辦理防情管制、通信、警報事項。[1]
直屬(大)隊
- 保安警察隊
- 刑事警察大隊:設三隊、二組辦事。
- 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
- 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
- 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