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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历史

194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决定设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宋任穷为省委书记、省政府主席,负责渡江战役支前工作。4月7日,经中央批准,中共安徽省委终止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亦中止筹建,改成立皖北、皖南行政公署。1952年8月7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与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合并组建安徽省人民政府。1955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改组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68年4月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撤销,复设安徽省人民政府[1]

2016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始从原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搬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2016年5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在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正式办公。

职权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2]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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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