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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英語: product category ),是指商场提供给消费者的相关商品群。我国零售企业对商品类别的分类有两种基本方法。
目录
分类方法
我国零售企业对商品类别的分类有两种基本方法:[1]
一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及特征划分,如按消费者的衣、食、住、用、行划分,有食品类、服装类、鞋帽类、日用品类、家具类、家用电器类、纺织品类、'五金电料类、厨具类等;按照消费者的需要层次划分,有基本生活品类、享受品类和发展品类等;按照消费者购买行为划分,有日用品类、选购品类和特殊品类;按照消费者的年龄和性别分有老年人用品类、中年用品类、青年用品类、儿童及婴儿用品类;女士用品类、男士用品类等。[2]
二是按照商场经营管理商品的角度划分,如按经营重要程度划分,可分为主营商品、一般商品类和辅助商品类。主营商品类在销售额中占主要比重,反映商场的经营特色,是商场的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商品类是为了配合主营商品的销售,满足顾客的连带需要、例外需要的商品,在销售额中的比重较低;
辅助商品类是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提高商场规格,促进主营商品类和一般商品类的销售,在销售额中占有的比重最低;按商品销售的顺畅程度划分,有畅销商品类、平销商品类、滞销商品类和冷背商品类;按商品质量及价格划分,有高档商品类、中档商品类和低档商品类。这种划分有利于商场的经营管理。
什么是商品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定义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自然资源以及非劳动产品也进入交换领域,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在原定义的基础上对商品定义进行了扩展与外延,得出了广义的商品定义,即“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其中特别强调“必须通过交换过程,实现使用价值的转移才叫商品”。
商品具备经济的和金融的两种意义。经济意义上的商品指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即生产者本身并不消费,而是用来向其他生产者交换自己需要的其他产品。在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几乎所有工业产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都属于商品。金融意义上的商品实际上是指商品期货,即标准化的商品远期合约。
商品的分类
一类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最重要的商品,如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汽油、柴油、润滑油、煤炭等。这类商品的购销指标由国家集中管理,实行统购统销。
二类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商品,如生猪、鲜蛋、黄红麻、苎麻、蚕茧、毛、皮、毛竹、化肥、农药、圆钉、名牌缝纫机、名牌自行车、某些药材和中药材等。这类商品的收购、调拨等主要指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政府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或包销政策。
三类商品是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商品,如小百货商品、分散产区的水产品、零星分散的小土产中药材等。这类商品由地方或企业自行安排生产和购销。政府对这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或者由商业部门选购、生产单位自销的政策。中国在很早以前便把商品划分为三大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和购销政策。在不同时期,一、二、三类商品的划分及管理办法是有所变动的。
把商品划分为三大类,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或比较重要的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包销政策,对于保障供给、稳定人民生活、支援国家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切断了生产和市场的联系,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产品的丰富,国家计划直接控制的商品的范围正逐步缩小。现在,商业部门计划商品范围已经由过去的39种减为16种,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正在逐步取消。
商品的整体概念
商品的概念是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同而逐步改变的。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们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且,这五个层次是由低到高逐步发展的。体现这种需要的消费当然也会有不同的要求,这便形成了不同的消费观念。随着人们需要层次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商品的概念也就不断地变换着内涵。商品的整体概念包括三个层次:
商品实质层、商品实体层和商品延伸层。
1.商品实质层 即商品的功能和效用。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商品本身,更主要的是要获得商品给他带来的某种需求的满足。例如:消费者购买VCD 实质上是为了满足其闲暇时休息和娱乐的需要;购买微波炉是为了自己烹饪的需求。商品的实质层是商品的效用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缺少这一层,消费者就不会去购买这种商品。因此,企业在制定开发和营销策略时,首先要考虑到商品的实质,明确商品能够带来的功效和益处。
2.商品实体层 商品的功能和效用总是通过一定的具体形式反映出来。商品的实体层向人们展示的是商品实质的外在特征,它包括外观形式和内在质量以及促销成分,即品质、包装、品牌、造型、款式、色调等。在消费水平不高或商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考虑的是功能和效用,而对商品的形式的要求居次。随着消费观念的提高和买方市场的出现,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选择余地也越来越大,除了考虑
商品的效能外,商品的质量,造型、颜色、品牌等。
外在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消费决策。
3.商品延伸层 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获得的各种附加利益的总和。这一层次包括售前的咨询服务,售中的交易条件:如赊购,提供信贷或各种担保等,以及售后的送货,维修服务等。
商品的整体概念是以消费者的基本利益为核心,强调服务是商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现代市场营销思想。对于企业而言,同时也应认识到:伴随着商品销售提供的各种服务不但不是额外负担或可有可无的点缀,恰恰相反,对商品延伸层的精心策划和管理,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保证。特别是当商品的实质层和实体层与竞争者相仿的情况下,企业竞争的高下往往取决于商品的延伸层。因此,正确认识商品的整体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得到更多的附加利益是商品开发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商品的基本属性及相互关系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中,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1.商品的价值
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共同属性。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特有的。
2.商品的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的有用性,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是由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同一种商品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有用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维持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维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因此,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能按一定的比例相交换,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在质上应是相同的,从而在量上才可以进行比较。这种同质的共同东西,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中的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因此,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价值反映了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
3. 二者之间的关系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人们总是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称作商品的二因素,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成为商品。价值的存在要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基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矛盾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使用价值是一切有用物品包括商品所共有的属性,是永恒的范畴;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属性,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商品生产者生产一种商品,是为了取得商品的价值;商品消费者购买一种商品,则是为了取得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只有先证明自己具有社会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其价值;而为了实现价值,又必须先具有使用价值。可见,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如果只是用来满足商品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或只是无偿地交付给别人使用,都不能成为商品;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把商品卖出去,才能使商品生产者实现商品的价值,使消费者得到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
商品具有二因素是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
具体劳动是在一定的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创造出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指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生产性支出。它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关系:对立统一。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劳动量是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对商品概念的三次扩大
商品概念的第一次扩大——劳动力也是商品
由于商品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用一整节的篇幅对商品的一般概念进行了规定和分析。在这里,马克思主要讲了以下几层意思:“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体是由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内在因素构成的。
马克思运用商品的一般概念论证了货币的起源之后妥便开始了对商品特殊即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研究。《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篇正是从这里开始的。这一篇,马克思意在研究货币向资本的转化,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按照商品的一般概念,在它和货币交换的时候,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交换的双方必须是等价的。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在购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生产过程开始了。但当把生产的商品再卖出去的时候,货币发生增殖。马克思说:“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商品概念的第二次扩大——位移也是商品
关于位移也是商品的问题,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一章《总循环》一节中提出来的。
运输业(货运和客运)是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动脉。就货运而言,有的附属于生产,一有的附属于流通,它既是完成生产的必要条件,又是使产品实现消费的必要过程。就客运而言,运输过程本身就是旅客的一种消费。但不管货运和客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只能使物品和旅客发生位移,而产品总量却不会因运输而增大。于是,在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运输业本身不提供新的物质产品,那么从事运输业的劳动是生产的呢,还是非生产的呢?如果只从商品的一般概念出发,必然会得出运输业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结论。
因为商品的一般概念是把物品的使用价值仅仅理解为物品的形态和性质对人的有用性,而没有把物品的位移、场所对人的有用性考虑在内。这种理论,在实践上很容易造成对运输业特别是客运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忽视,并且也违背了投到运输业的那部分资本的运动规律。正是为了纠正商品的一般概念可能造成的这种理论上的偏差,所以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运输业产业在产业资本总循环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并根据运输业的特殊运动规律,对商品概念再一次进行扩大。
马克思说:“有一些独立的产业部门,那里的生产过程的产品不是新的物质的产品,不是商品(指物质商品—引者注)。在这些产业部门中,经济上重要的,只有交通工业,它或者是真正的货客运输业,或者只是消息、书信、电报等等的传递。”“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中也专门讲过运输问题,并明确指出“除了采掘工业、农业和加工工业以外,还存在着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这就是运输业,不论它是客运还是货运”。
关于位移商品的这一特点,马克思说:“它产生的效用,是和运输过程却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旅客和货物是和运输工具一起运行的,而运输工具的运行,它的场所变动,也就是它所进行的生产过程。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它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
但是,这种效用的交换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都是由其中消耗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运输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决定的。至于这种效用的消费,它也是和其他商品完全一样的。如果它是个人消费的,那末它的价值就和消费一起消失;如果它是生产消费的,从而它本身就是处于运输中的商品的一个生产阶段,那末,它的值就作为追加价值转移到商品本身中去。”
商品概念的第三次扩大——劳务也是商品
马克思对商品概念的第三次扩大,集中反映在《资本论》第四卷。在《资本论》前三卷中,马克思通过对商品概念的两次扩大。准确地解释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呈现的各种经济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资本主义关系的尖锐矛盾。
但必须看到,马克思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是暂时把从事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务活动舍象掉了的。但是,劳务活动间题,毕竟是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并且,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也向社会化发展,从事劳务活动的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另一方面在客观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仅体现在物质生产领域,同时也必须体现在服务领域。由于以上原因,所以马克思在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之后,在《资本论》第四卷又对服务业重新进行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中对劳务活动的分析,概括起来,主要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阐明了劳动的物质规定性。马克思说:“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因为在这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我们在这里指的劳动的这种规定性,不是从劳动的内容或劳动的结果产生的,而是从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产生的。
”马克思还指出:“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当·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既然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且商品的存在和物体的实在性没有必然联系,那么从事劳务活动的服务业尽管在许多场合不生产物质财富,但这种劳动却依然可以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
其次,明确提出服务就是商品。马克思是这样讲的:“假定资本已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必须或者完全由资本来生产和出卖的商品交换,或者同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购买它和购买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换句话说,仅仅是由于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指出了服务是商品,而且还明确指出了“想象的”即无形的商品也和其他物质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再次,指出了劳务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共性和区别。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这就是说,劳务商品和一般商品相比较,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各自为消费者提供了某种使用价值;其不同点则是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活动或劳动的结果,都是一个现实的物质实体,而从事服务的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或者说劳务商品的使用价值,有些情况可以是现实的物。例如饮食服务业。但在很多情况下,从事服务的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则是一个同提供服务的人不能分开存在的结果,即不是一个现实的物。例如,浴室服务员的劳动或理发员的劳动,他们给服务对象提供的使用价值就不是一种物质产品,而是一种卫生条件的变化,是一种生理上的需要和精神上的享受。
最后,劳务活动既转移旧价值,也创造新价值。马克思说:“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没有可消费的服务存在时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要知道,在这里就象每次商品和商品相交换一样,是等价物换等价物,因而同一价值则具有二重的形式:一次在买者一方,另一次在卖者一方。”这就是说,劳务商品的价值也同任何物质商品的价值一样,都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形成的,例如,浴室服务员所生产的劳务商品的价值,就包括浴室设施、热水、毛巾、肥皂等转移的价值和服务员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两部分。
商品的区分原则
商品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对其进行区分有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 物质原则
具体地区分一种商品,首先要从商品的物质性上考虑。商品是物质,是客观存在,不同商品的物质内容及存在形式都会不同。商品的物质内容与存在形式,称为商品的物质特征。物质特征不同的商品是不同种的商品,这就是区分商品的物质原则。
商品的外形、装黄及商标等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质量、性能、工艺及用途等是商品的物质内容。按照物质原则区分,同一数量的同种商品必须同质。如果严格细分,商品的物质特征就有无限多种,尤其是手工产品如此。实际中人们并不严格细分,而是定出几条标准,然后依据这些标准把商品分为有限多种。例如,人们根据面粉的精细程度,把面粉区分为标准粉和精粉两种。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虽然都能收看电视节目,但因由于性能上的差异而成为不同的电视机。矿泉水与自来水虽主要都是HO2, 但因所含的其他矿物质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商品。大筒装的可口可乐与易拉罐装的可口可乐是不同的商品。把商品从物质特征上加以区分,这在商业竞争中是非常重要的,厂家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竭力标榜和宣传自己产品的物质特征,如优越的性能、精细的工艺、美的享受、舒适的感觉、不同的商标等等,广告宣传就是如此。
2. 时间原则
商品还要从它的存在时间上加以区分,商品存在的时间,称为商品的时间特征。时间的变化,会带来生产与消费环境的变化,因而在不同时间内存在的商品是不同的商品,这就是区分商品的时间原则。例如, 今年的大白菜与去年的大白菜是不同的大白菜, 今年大白菜的生产风调雨顺,生产费用较少,而去年则遭受了自然灾害。又如,今天因天下雨雨伞销售量较大,而昨日晴空万里雨伞售不出,因此今天的雨伞不同于昨日的雨伞。对于食品之类的商品,就更重视时间性了。
3. 区域原则
商品所处的地理区域,称为商品的区域特征。商品也要从区域特征上加以区分,区域特征相同的商品可以直接进行交换,区域特征不同的商品则不能直接交换,因而要视为不同的商品。这就是区分商品的区域原则。
在交通往来不发达的地区之间,商品的直接交换不能实现,把商品从一个地区运往另一个地区,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因此,不同地区的商品应该区别对待。随着交通运输与通讯的迅速发展,商品的交换与流通渠道越来越畅通,地区差别对商品交换的阻碍越来越少,商品的区域特征越来越趋于一致。
4. 随机原则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与某些不确定或随机的因素有关,例如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随机的,交通事故对运输的影响是随机的,天气情况对雨伞销售的影响也是随机的。我们把影响商品的随机因素,称为商品的随机特征。商品还要从随机特征上加以区分,不同随机事件发生情况下的商品,应该区别为不同的商品,这就是区分商品的随机原则。
按照上述四条原则细分商品,商品种类就有无限多种。但实际中,人们通常总是把商品的物质特征划分为有限种,时间划分为有限个时期,如以月、季、年等为计时单位,考察一定时期如5年、10年或25年内的经济运行情况,商品所处的区域被划分为有限块。对于影响经济活动的随机因素,也只考虑有限多种,而且每种随机因素的可能取值被认为是有限多个。作了这样的简化以后,所考虑的商品就只有有限多种了。
商品与产品的区别
狭义的商品仅指符合定义的有形产品;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在商标法事务中,适用于狭义的商品的有关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服务。
一般认为,商品的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劳动产品集合的差集。这两个集合一是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的集合,它包含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二是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它包含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这意味着:
①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产生到灭亡全过程中的一段过程的称谓。当这段过程完成后该劳动产品就不称商品了。
②商品过程有的经历的时间长,有的经历的时间短。如果有的劳动产品生产出来使用者即刻买到手里,那么它的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
③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和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均排除在商品之外。
④如果使用者经交换所属的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售出,那么该产品就经历了二次商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