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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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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简称警政署)为中华民国于境内有关警察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隶属于内政部,负责全国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项业务之管辖,下辖各种警察组织,并指挥监督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
沿革
近代中国警察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绿营,改练“巡警营”。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09月,正式创设“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国警察事宜。光绪三十三年,又于各省增设“巡警道”,负责各省的警政[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政部警政司改制为“内务部警政司”统一管辖全国警察事务。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市,内务部改组为内政部,仍然设立“内政部警政司”。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8月15日内政部警政司扩大编制改组为“内政部警察总署”。至1949年4月,中央政府南迁广州市,厉行中央政府机构紧缩,内政部警察总署缩减编制为“内政部警政司”。1949年12月7日,内政部警政司随中央政府各机关迁往台北市;1972年7月15日,内政部警政司恢复编制为“内政部警政署”,并与台湾省警务处合署办公[2]。
1995年3月,内政部警政署与台湾省警务处分隶办公。1995年5月1日台湾省警务处改制为台湾省政府警务处,1997年1月16日台湾省政府警务处改制升格为“台湾省政府警政厅”。1999年7月1日实施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台湾省政府警政厅之人员与业务全数由内政部警政署接收。
1995年3月1日内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至此警察机关、消防机关分立。2000年1月28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正式成立,将海洋巡防及海岸安全检查业务移拨分出警察机关。2007年1月2日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正式成立,将移民业务移拨分出警察机关。2013年8月21日制定《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警政署新组织架构于2014年1月实施。
警政署署址原为台湾日治时期的桦山小学校所在地,1945年校舍建筑转为台湾省政府警务处接收使用,1972年警政署也开始在此办公。
组织
署本部
设有警政署长 ,副署长3人及主任秘书1人。署下设8组9室一中心
- 署长室
- 副署长室
- 主任秘书室
- 警政委员室
业务行政单位
- 保安组:下设保安科、警备科、警卫科、反恐科。
- 交通组:下设交通科、管理科、安全科。
- 保防组:下设保防科、侦防科、社调科、资料科、安检科。
- 国际组:下设外事科、侨防科、特勤科。
- 行政组:下设警政科、勤务科、正俗科。
- 教育组:下设教育科、训练科、谘商科。
- 后勤组:下设装备科、营缮科、采购科、财物科。
- 防治组:下设查寻管理科、户口科、民力科、妇幼安全科。
- 勤务指挥中心:下设业管科、指管科、指管规划科。
- 辅助单位
- 督察室:下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靖纪组。
- 公共关系室:下设新闻科、公关科、国会科。
- 秘书室:下设规划科、研考科、事务科、档案科、文书科。
- 法制室:下设法规科、综法科、法务科。
- 资讯室:下设系统管理科、作业设计科、前瞻应用科、资讯安全科。
- 人事室:下设奖惩科、福利科、组织编制科、任免科。
- 政风室:下设预防科、查处科。
- 会计室:下设综计科、审核科、会计科、岁计科。
- 统计室
署属机关(构)
- 附属四级机关
- 保安警察第一总队
- 保安警察第二总队
- 保安警察第三总队
- 保安警察第四总队
- 保安警察第五总队
- 保安警察第六总队
- 保安警察第七总队
- 刑事警察局
- 航空警察局
- 铁路警察局
- 国道公路警察局
- 基隆港务警察总队
- 台中港务警察总队
- 高雄港务警察总队
- 花莲港务警察总队
- 附属四级机构
- 附属学校
地方警察机关
直辖市、县(市)警察局
直辖市警察局
省辖市警察局
省辖县警察局
台湾省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