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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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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條件/big>,權利若附條件,至少有些事實尚待 發生,先決條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種行為,或以某種事件的發生,或以經過一定的時間作為對方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先決條件 未滿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擔責任。附條件權利與未附條件權利之間的區別僅在於,在後一種情形下,不存在尚待發生的必要有效事實,而在前一種情形下,存在多數有效事實,但其中之一 或有些尚待發生。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先決條件 [1]
外文名 precondition
拼音 xiān jué tíao jìan
基本解釋 即B以A為前提 [2]
基本簡介
基本解釋:為解決某一問題B,必須首先解決問題A,即B以A為前提,則A稱為B的先決條件。
例句:近年來的"家電下鄉"活動成了熱水器公司搶占農村市場的先決條件。
拼音:xiān jué tíao jìan
英文:precondition。
過去式:preconditioned
過去分詞:preconditioned
現在分詞:preconditioning
詳細解釋:先決條件一詞常見於合同中。
先決條件是指要求合同一方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的條件,概括而言,先決條件條款內容應當覆蓋如下幾個方面內容:
·主體 哪一方當事人負責履行義務促使該條件的成就?哪一方當事人行使相應權利?
·內容 即一方完成相應義務的內容,按照三個標準來設計和判斷,即真實(合法性)、及時(時間性)和完整(無第三方權利約束);
·判斷標準 如特定的文件是否已經簽署或取得?特定的具體期限是否屆滿?特定的政府批文是否取得?等等。
·後果 對於中止、暫緩或放棄先決條件的情形如何處理?是削減股權轉讓價還是解除合同?
先決條件普遍採用於英文合同版本當中,我國日常合同當中採用的不多。這可能是源於我國合同法並無明確規定先決條件條款,而是採取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三國鼎立",因此實踐當中制定先決條件條款的並不多見。
其實,先決條件的法律性質含義較廣、較靈活,根據它設計的內容不同,既可以單指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三種權利其中之一,也可能包括了二者或全部。由於先決條件是指僅當特定的條件成就後,合同一方才履行特定行為如交割、付款等。這個條款通常用作保護處於優勢地位一方明確己方的權利和對方義務關係時候使用。具體作用有二:
一是標準,約定明確的判斷標準,作為一方承擔義務和另一方行使權利的依據;
二是保護,即保護一方當事人尤其是優勢方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免受另一方拒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帶來的損害。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