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法新約》(法語:Traité de Tianjin),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和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1]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 中法兩國派員勘定中越邊界;
-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 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着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
條約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致齟齬,今彼此願為了結,並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於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臚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並瑞典國頭等北斗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 ↑ 歷史上的今天簽訂《中法新約》, 結束中國越南千年朝貢關係,每日頭條,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