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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一个专有名词。
 
'''票据权利'''是一个专有名词。

於 2024年6月20日 (四) 07:26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票據權利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票據權利的類型

1、付款請求權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只有收款人或持票人。

2、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行使追索權的是追索權的是收款人,最後的被背書人,也可以是代為清償的保證人、背書人;追索權對象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或其他債務人。

票據權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經任何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權利,包括發行取得與善意取得。

(1)發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2)善意取得。是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所謂善意指的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標準,且受讓人注意義務僅限於對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讓人對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繼受取得。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權利。通過背書轉讓、保證、付款等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通過質押、貼現、繼承、贈與、公司合併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此種繼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不能主張票據法上的抗辯切斷和善意取得等。

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行使票據權利的場所和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