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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提示付款'''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2024年6月20日 (四) 07:32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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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只有提示付款,才能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

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有提示人和被提示人。

提示付款的提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在无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收款人。在有背书转让情况下,合法持票人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且须为能够依背书连续而证明自己为合法权利人的被背书人。对既非票据上所载收款人,亦非被背书入,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实质上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作为提示人进行有效提示。提示人也可以不亲自进行提示,委托代理人也可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是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提示付款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提示付款被拒绝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