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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类型'''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价值类型'''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於 2024年5月17日 (五) 22:46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價值類型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價值類型是指反映評估對象特定價值內涵、屬性和合理性指向的各種價值定義的統稱,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餘價值等。

價值類型的主要內容

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於具有明確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資產組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或者資產組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

清算價值是指評估對象處於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殘餘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

價值類型的作用

價值類型在資產評估業務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現在:

1、價值類型是影響和決定資產評估價值的重要因素。資產評估價值是某項資產在特定條件下的價值表現,其價值含義不同,結果也不一樣。而不是資產本身的特定價值和內在價值。例如,一台機器設備,用於投資行為的評估和用於銷售變現行為的評估,其價值含義不同,評估值也不一樣。用於銷售變現行為,該資產的使用價值取決於市場的交換條件和需求者對其使用價值的判斷;用於投資行為的評估,則只是考慮該機器設備在新投資企業中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顯然,這時需求者及其市場條件就會產生差異。

2、價值類型制約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價值類型實際上是評估價值的一個具體標準,為了獲得某種標準的評估價值,需要通過評估方法獲得。國際上通行的評估方法主要有三種: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現實工作中,我國更多地採用的是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的應用相對較少。

事實上,評估方法本身只是估算評估價值的一種思路,價值類型確定後直接制約着方法應用中各種指標、參數的判斷和選擇。

3、明確評估價值類型,可以更清楚地表達評估結果,可以避免報告使用者誤用評估結果。任何評估結果都是有條件的,不同的,評估目的、市場條件決定其價值含義是不同的,評估價值也不相同。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明確其提出的評估價值的類型,可以使委託方更清楚地使用評估價值,這樣也可以規避評估師的責任。

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價值類型的應用

在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由於評估報告只要求披露針對評估對象的價值類型,而不涉及被評估單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類型,因此後者往往為大家所忽略。事實上,各項資產和負債價值類型的選擇與定義,對於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相應價值類型的評估結論同樣至關重要,各項資產價值的計算錯誤也必將導致最終評估結論有失偏頗。對此,《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第三十七條就規定,採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各項資產的價值根據所選用的適當具體評估方法得出,所選評估方法可能有別於其作為單項資產評估對象時的具體評估方法,應當考慮其對企業價值的貢獻。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價值通常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另外,《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第十八條也指出,「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是企業或者整體資產中的要素資產,並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只考慮了該要素資產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貢獻程度,沒有考慮該資產作為獨立資產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等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通常選擇在用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上述評估準則規定使我們認識到,資產基礎法評估中分別評估各項資產的目的,並非要告訴委託方該等資產單獨交易下的市場價值,而是為了確定被評估企業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即評估淨資產的市場價值或投資價值,但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價值類型並不一定等同於評估對象的價值類型。

由於各項資產的自身特點不同,用途和持有目的不同,其表現出的價值類型也會各有差異。一般而言,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對於被評估單位所擁有的正常經營所必需的要素資產,其價值類型應該選擇「在用價值」,對於其他資產則需要視情況選擇「市場價值」「可變現淨值」或「殘餘價值」等其他價值類型。固定資產等生產資料,是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能長期發揮作用而不改變其實物形態的勞動資料,系自用性質,價值類型通常選擇在用價值,且大都可以通過重置的途徑採用成本法的思路評估,其重置價值不僅包括固定資產本身的購置價或建安成本,還應當包括必要的勘查設計費、建設單位管理費、運雜費、安裝費、資金成本等其他間接費用,乃至建設單位合理利潤;原材料是用於生產加工成產品後對外銷售的勞動對象,也屬於自用性質,同樣可以根據替代性原則,採用重置成本法的方式確定其在用價值;而針對尚未完工的在產品或已經加工完成入庫的產成品而言,其持有目的最終是要對外銷售,所選擇的價值類型更近似於會計準則中的可變現淨值,只是需要視暢銷程度確定是否扣除後續加工和銷售環節所創造的適當利潤,與會計準則規定的存貨可變現淨值並不完全一致;對於企業閒置待處置資產的價值類型通常宜選擇市場價值並扣除必要的處置費用;已經報廢或淘汰資產的價值類型則為殘餘價值。所有這些均需要評估師基於企業價值評估的特定目的,以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來審視和評判。

企業價值評估中投資性房地產價值類型的具體應用

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企業價值時,時常會遇到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問題,由於其自身特點及會計核算的複雜性,在這裡有必要單獨展開論述。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採用成本計量模式,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那麼在企業價值評估中採用何種「計量模式」(價值類型)呢?筆者以為,基於前文的理論分析與投資性房地產的特點,選擇「可變現淨值」或「現值」更能滿足企業價值評估的特定要求,而不論企業賬面按照何種模式計量。這裡的可變現淨值是借用了會計準則中關於存貨後續計量時採用的一個概念。會計準則指出,「所謂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投資性房地產雖然不是存貨,但二者都有追求轉讓時獲取增值收益的共同點,因此,可以選擇可變現淨值。企業價值評估中,投資性房地產最終評估價值的高低,不僅取決於其自身市場價值的大小,還與對外處置時所發生的處置費用的多少有關,其中最大的處置費用就是相關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些處置費用在房地產單獨交易目的下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的評估時都不會涉及,但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則需要充分考量。

例如,某公司於2013年花費1000萬元購置的位於某市新建高鐵站附近的一幢寫字樓,全部對外出租,目前賬面價值按照成本模式計量為750萬元,如按照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則為2000萬元(基本等同於市場價值),類似寫字樓的銷售費用通常為市價的1%。假如該寫字樓對外轉讓,在不考慮契稅等其他稅費的情況下,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考慮每年加計扣除5%)150萬元、企業所得稅270萬元,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可變現淨值為1560萬元(2000-20-150-270),這就是該寫字樓在評估基準日對企業價值的貢獻額,並非其單獨交易下的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2000萬元。如果不加分析,直接以其市場價值作為評估結果,極有可能導致企業價值高估。當然,在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還需要同時考慮企業賬面已經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另外一個思路就是,採用收益途徑評估該寫字樓長期持有前提下對企業價值的貢獻,即將該寫字樓視同企業一項可以獨立獲取收益的經營性資產,則採用收益法評估該寫字樓的在用價值為1600萬元,基本與其可變現淨值相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收益法評估寫字樓時依舊不同於單獨交易目的下市場價值的評估,而是採用稅後淨收益與稅後折現率折現的方式確定評估值,其中所得稅費用的計算採用企業賬面歷史成本而非市場價值,這是因為該寫字樓的增值部分不能改變其原有的計稅基礎而不具有抵稅效應。同時,基於長期自持假設而無需考慮土地增值稅的扣除。

以上兩種思路的假設前提與估算過程自成一體,但評估結果趨於一致,進一步反映了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各項資產對企業價值的貢獻並不必然等同於其市場價值或公允價值,尤其是在市場價值與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偏離較大之時。

收益法評估中價值類型的應用

以一般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對企業預期收益進行合理預測,是採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市場價值的基礎。實務中評估師往往基於企業歷史經營業績直接推算未來預期收益,但忽略了對歷史經營業績中可能存在的非經常性損益的調整,以此折現所確定的評估結果自然難以恰當揭示資產的市場價值。因此,評估市場價值時,我們需要基於市場參與者的視角,以最高最佳用途作為價值前提,分析和判斷企業現有的商業模式和生產經營是否具有普遍性、可持續性,對企業歷史經營中存在的關聯交易、特定條件下獲取的訂單(如疫情、戰爭、地震等)、政府補貼(如科技進步獎勵基金、招商引資政策)和不具普遍意義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優惠政策實施的區域、行業和期間),以及現有的生產流程、產品結構等方面重新梳理和審視,並視情況作出必要的調整,在此基礎上估算預期收益,以恰當反映一般市場參與者正常經營下的客觀收益水平。不僅如此,在企業價值評估中,對於企業當前的融資能力、融資渠道、資本結構和資本成本也需要加以分析,並基於一般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企業現有融資方式和融資規模的合理性,是否需要調整,判斷作出調整的可行性,進而得出與價值類型和預期收益風險水平相對應的折現率。

有時候,收益法的評估結果並不能完全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值,對此,國際評估準則就特別指出,「採用收益途徑時,還可能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一些調整,以反映在現金流量預測或採用的折現率中沒有考慮的事項。例如,對被評估權益的市場流通性所進行的調整,或者根據被評估權益在企業中是控制權益還是非控制權益所做的調整。」因此,評估中需要結合評估對象自身條件和評估目的所對應市場條件等因素,對收益法的評估結果進行必要的修正。

當評估投資價值時,需要基於特定投資者的視角,遵循《企業併購投資價值評估指導意見》的規定,分析和判斷企業併購可能產生的管理協同效應、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和其他協同效應,合理選擇相應的經濟技術參數,充分理解並體現投資價值與市場價值在預期收益和折現率等關鍵參數的選取和確定方面存在的差異。

總之,在採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時,所確定的假設前提、選取的參數,均需要與評估目的、價值類型相匹配、相對應、相吻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