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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估价委托合同'''是一个专用名词。 汉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号:ㄏㄢˋ ㄗˋ),又称中文<ref>[https://www.sohu.com/a/513391189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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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委托合同'''是一个专用名词。
 
'''估价委托合同'''是一个专用名词。

於 2024年5月15日 (三) 23:11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估價委託合同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估價委託合同(appraisal contract)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委託人之間就估價服務事宜訂立的協議

估價委託合同應載明的內容

估價委託合同一般應載明以下內容:估價委託人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負責本估價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估價目的和估價對象,估價委託人應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估價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估價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估價報告及其交付,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此外,估價委託合同中還應註明其簽訂日期。

估價委託合同關鍵條款的提示

一、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一)明確估價對象

1、準確識別估價對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買賣、租賃、抵押、作為出資或進行其他活動的房地產,或徵收不予補償的房地產,不應作為相應估價目的的估價對象(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2、明確估價對象的權屬性質及權屬狀況。例如,對於已設定抵押權的估價對象,在以轉讓為估價目的時,委託方應明確是哪種權利狀態;對於住宅類物業,還需明確是否已設定居住權,並提供相應的居住權登記證明。

3、明確估價對象的財產範圍和空間範圍,不得遺漏或虛構。

(二)明確估價目的

估價目的限制估價報告的用途,在設定估價目的時,應充分考慮與估價對象、價值時點、價值類型、估價原則等相適應。估價目的應明確、清晰、簡潔,並說明具體的經濟行為,不得出具以「了解市場價值」等估價目的描述不明確之類的估價報告。一個估價項目應只有一個估價目的,委託合同中不得做與估價目的不相一致的假設。

(三)明確價值時點

確定價值時點應與估價目的相適應,應先明確估價目的,再按相關規定確定價值時點。一個估價項目通常只有一個價值時點。

(四)明確價值類型

價值類型的確定由估價目的決定。多數估價目的要求評估的是市場價值,此外還包括非市場價值(公允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和強制變現價值、投資價值、持續經營價值、殘餘價值等)。

二、明確資料收集、委託期限與報告交付

(一)明確委託人提供資料的具體要求根據估價對象和估價目的不同,要有針對性地收集相關資料作估價依據,並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法》第23條、第25條的相關規定。

(二)委託期限的界定

明確委託方指定聯繫人、聯繫地址及收件人,將估價報告交付給委託人或指定報告簽收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估價報告交接單。估價報告交接單中應有估價項目名稱、接收人簽字、交付人簽字等內容。正式報告交付不推薦使用郵件或微信發送,應當面交付或通過快遞交付(官方認可的快遞方式仍為郵政EMS速遞),且需注意保留原始快遞單據。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明確委託人對其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並以簽字、蓋章等方式進行確認,辦妥資料交接手續;確保給予估價機構、估價師必要的工作保障條件;正確理解估價結論並僅限於估價目的使用估價報告;對於工作內容的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並徵得估價機構同意;委託人還負有告知影響房地產價值的有關重大事項的義務,如:「凶宅」(影響房地產價值的心理因素)等。

明確估價機構及估價師所負有的保密義務;有依法開展評估活動並依約收取評估費用的權利等。

四、明確估價報告的使用範圍

為避免委託人將估價報告用於非估價目的以外的其他經濟活動、司法活動,或不正確使用估價報告而產生相關糾紛,委託合同應就估價報告的使用範圍進行明確界定。

五、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一)約定收費標準或具體金額

明確約定評估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及金額,約定應儘可能明確具體,避免因有歧義而產生爭議。根據《「十四五」時期資產評估行業發展規劃》,評估機構應建立與工作量、業務風險、執業質量相匹配的服務收費體系。

(二)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點

評估費用的支付方式可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項目進度付款等。對於評估費用支付的時間節點應該明確具體、有操作性、有可預期性,避免爭議。

(三)關於評估費用的特別約定

1、針對抵押融資項目,宜約定「委託人不得以融資不成功而拒付評估費

2、針對司法評估項目,宜約定「委託人不得以項目未處置完成而拒付評估費」。

3、其他估價目的類型項目,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類似約定。

六、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估價委託合同應由委託人及估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自然人無需加蓋公章)後才能確保有效。簽署時需注意蓋章規範(蓋公章,在蓋章處蓋章、加蓋騎縫章等),並填寫簽署日期。建議估價委託合同應約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雙方非同一天完成簽署的,應以最後一方完成簽署之日作為合同生效日)。特殊情況如委託人要求約定其他形式的合同生效條件的,須慎重處理。

七、明確違約處理和爭議解決方式

(一)建議對於逾期提交估價報告及逾期支付估價費用設定同等的違約責任。估價委託合同宜約定,因非估價機構原因解除的,委託方應支付估價機構實際工作對應的相應費用。其他違約責任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違約責任的界定。

(二)建議一般約定由乙方(估價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解決雙方爭議。如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的,需明確約定仲裁委員會的全稱,如「深圳仲裁委員會」

八、其他

對於一些特定情形,宜在委託合同中增加估價前提及假設條件的約定,或以附件形式體現。在估價委託合同後,宜附估價委託書。

請估價機構重視和防範風險,維護合法正當權益。

參考文獻